文档介绍:教育系统企业财务收支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教育系统企业财务收支审计工作,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国家教委第24号令《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教育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事业单位及其下属单位所属、所办或占控股地位的企业、公司和各种经济实体(以下简称企业)。教育系统实行企业管理的单位可依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财务收支审计,是指教育系统审计机构按照规定的职责范围或授权对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的审计监督。
   第四条企业财务收支审计的目的,是为了促进企业严格执行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强化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持续健康地发展。
   第五条企业财务收支审计,由企业内部审计机构或由各部门、各单位内部审计机构或其上级审计机构负责实施。也可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
   第六条审计机构应当对企业的会计资料,包括会计报表、会计帐簿和会计凭证的真实、合法进行审计监督。
   第七条审计机构对企业会计报表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一)会计报表的种类、格式、编制是否符合规定,会计处理方法的选用是否符合一贯性原则;
   (二)会计报表及其附注反映的内容是否真实、完整、准确、及时;
   (三)合并报表的编制是否符合规定,并遵守一致性原则,合并报表单位是否符合规定的范围,合并报表单位会计报表的内容是事真实,并经过审计;
   (四)会计报表是否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帐簿编制,帐表是否相符,报表间具有勾稽关系的数字是否相符。
   第八条审计机构对企业会计帐簿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一)帐簿设置是否完整、全面;
   (二)帐簿反映的内容是否真实、完整、准确,记录是否及时、清晰,是否采用正确的更正方法;
   (三)帐簿反映的经济业务是否与记帐凭证相符。
   第九条审计机构对企业会计凭证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一)记帐凭证是否附列全部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金额是否一致;
   (二)原始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是否真实、合法;
   (三)会计分录是否正确,摘要是否清晰、明了,凭证填写格式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四)会计凭证的审核、传递、归档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第十条审计机构应当对企业资产,包括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及其累计折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的安全完整、保值增值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一条审计机构对企业流动资产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一)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是否真实存在,帐实相符,并为企业所实际拥有;
   (二)各项收支或增减业务是否合法,记录是否完整;
   (三)存货计价是否正确,计价方法的采用前后期是否一致,如有变动,变动是否合法合理;
   (四)流动资产项目在会计报表上反映是否恰当。
   第十二条审计机构对企业长期投资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一)长期投资是否真实存在,并为企业所实际拥有;
   (二)投资业务是否符合国家规定,协议、合同有无损害国家、学校和企业利益,计价核算是否正确,投资收益核算和上缴是否及时、正确;
   (三)长期投资效益是否达到预期目标;
   (四)长期投资在会计报表上反映是否恰当。
   第十三条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