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8
文档名称: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重大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备案办法(共5页).doc

格式:doc   大小:196KB   页数:8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重大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备案办法(共5页).doc

上传人:ogthpsa 2022/4/29 文件大小:196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重大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备案办法(共5页).doc

相关文档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
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
专心---专注---专业
专心---专注---专业
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
专心---专注---专业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印发《四川省工奉上
专心---专注---专业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强制决定。
第四条 作出重大行政处罚、重大行政强制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下简称报备机关)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送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和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
重大行政处罚、重大行政强制的备案报告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统一格式。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必要的说明材料,是指重大行政处罚、重大行政强制备案应当根据案件实际情况报送的下列材料:
(一)备案报告;
(二)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材料;
(三)重大行政处罚、重大行政强制的执行情况;
(四)报备机关认为应当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报备机关法制机构负责本机关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重大行政强制的审查、登记等报送备案工作。
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
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
专心---专注---专业
专心---专注---专业
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
专心---专注---专业
第七条 报备机关办案机构应当在作出重大行政处罚、重大行政强制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副本)和必要的说明材料(复印件)报送本机关法制机构审查、登记。
第八条 报备机关法制机构在收到报备材料之日起5日内,对办案机构报送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进行审查。
第九条 报备机关法制机构对拟报送备案的重大行政处罚、重大行政强制进行审查时,有权调阅卷宗和相关材料,需要办案人员到场询问的,办案机构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条 报备机关法制机构审查完毕,对报备材料予以登记编号,由办案机构于5日内将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副本)和必要的说明材料(复印件)报送备案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  重大行政处罚、重大行政强制的报备不影响该决定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一)报备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备案机关认为重大行政处罚、重大行政强制违法或明显不当需要停止执行的。
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
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
专心---专注---专业
专心---专注---专业
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
专心---专注---专业
第十二条 备案机关审查发现报送备案的重大行政处罚、重大行政强制决定存在违法或者明显不当等情形的,应当通知报备机关自行纠正或者予以撤销。
第十三条 报备机关收到备案机关的备案审查意见(决定)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执行,并应当在执行完毕之日起15日内,将执行情况报告备案机关。
报备机关重新作出重大行政处罚、重大行政强制决定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另行报送备案。
第十四条 报备机关对备案机关的备案审查意见(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备案机关申请复查。对经备案机关复查后作出的复查意见(决定),报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