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
【发布单位】81508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2-05-03
【生效日期】1992-05-0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按审批程序审批,经批准后到工商、税务等部门办理相应手续。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高新技术企业自批准之日起享受有关优惠待遇。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开发区管委会每年应对高新技术企业进行一次检查、复审。对其中达不到高新技术企业条件和其他有关规定的,令其在一年内整改,整改期间暂停享受有关优惠待遇;对整改一年后,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由开发区管委会报请市科委收回《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并通告有关部门,停止该企业享受优惠待遇。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高新技术企业弄虚作假,骗取批准的由市科委收缴《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并由有关部门取消享受的优惠待遇,追缴非法享受优惠待遇部门的收入。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认定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高新技术产品的认定和开发区之外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参照本办法办理。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技术性收入,是指高新技术企业通过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入股、技术服务、技
术培训,技术工程设计和承包、技术出口、引进技术消化吸收以及中试产品取得的收入。
(二)总收入,是指由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性收入、高新技术产品产值、一般技术产品产值和技术性相关贸易组成。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科委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 青岛市高新技术产品细目
一、 一、微电子科学和电子信息技术类:1、电子计算机;2、计算机外围设备;3、计算机软件;4、信息处理设备;5、计算机及通信网络系统;6、邮电通信设备;7、广播电视设备;8、控制器和控制系统;9、微电子与基础电子元器件及新型电子设备;10、激光技术与电子元器件及应用系统;11、社会公共安全设备与控制系统;12、其它。
二、 二、空间科学和航空航天技术类:1、航空、航天器有关新设备及零件;2、空间测试技术及仪器;3、航空、航天遥感的数据采集处理系统;4、航空、航天遥感应用系统;5、卫星通信数据传输及电视教育应用系统;6、其它。
三、 三、光电子科学和光机电一体化技术类:1、智能化机械;2、采用电子技术的机械设备;3、电子测量、检测与分析仪器仪表;4、电子医疗器械;5、生物医学用设备与装置;6、其它。
四、 四、生命科学和生物工程技术类:1、高产、优质、抗逆农作物新品种;2、快繁、脱毒苗木及人工种子;3、用生物技术手段培育良种家畜及鱼、虾、贝、藻新品种;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