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河南省人民政府公文形式与格式细则第一条为保持省政府文件格式的规范、统一、严肃、整洁, 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及《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 制定本细则。河南省人民政府及办公厅公文形式第二条以省政府及办公厅名义发出的公文,使用以下发文形式: (一)以省政府名义,由省长签署的向社会发布的规章,用《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的形式印发。(二)以省政府名义,发布重要政策,部署重要工作,对重大问题作出的决定、命令、通知,批转省辖市、省政府部门的重要文件等,用《河南省人民政府文件》(代字为“豫政”)的形式印发。(三)以省政府名义,向国务院的请示、报告,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对省辖市、省政府部门的批复, 通知事项等,用《河南省人民政府文件》(代字为“豫政文”) 的形式印发。(四)以省政府名义,与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及有相隶属机关联系、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用《河南省人民政府》(代字为“豫政函”) 的形式印发。(五) 省政府任免干部,用《河南省人民政府任免通知》(代字为“豫政任”)的形式印发。(六)以省政府名义,由省长签署的行政复议决定,用《河南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代字为“豫政复决”)的形式印发。(七)以省政府名义,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用公告的形式印发。(八)以省政府名义,公布社会各有关方面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用通告的形式印发。(九)报省政府审批的临时出国、赴港澳事宜,经省政府或者省政府授权的部门批准后,分别用《河南省人民政府出国及赴港澳任务批件》、《河南省人民政府出国及赴港澳任务通知书》、《河南省人民政府出国及赴港澳任务确认件》(代字为“豫政出外”、“豫政出经”、“豫政出科”)的形式印发。(十)建设用地、改耕地为非耕地和国有荒地开发利用的审批意见以及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决定,用《河南省人民政府土地管理文件》(代字为“豫政土”)的形式印发。(十一)省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省长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议定的事项,分别用《河南省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纪要》、《河南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河南省人民政府省长办公会议纪要》和《河南省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的形式印发。(十二)经省政府同意,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行文的重要会议通知,贯彻国务院、省政府重要文件的意见,以及对全省性工作的通知、通报, 转发省辖市、省政府部门的重要文件等,用《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代字为“豫政办”)的形式印发。(十三)经省政府同意,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向上级机关的请示、报告,代省政府对下级机关的批复、通知,用《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代字为“豫政办文”)的形式印发。(十四)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承办处理的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与国务院各部门办公厅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办公厅及不相隶属机关联系、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示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用《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代字为“豫政办函”)的形式印发。(十五)以省政府和省政府办公厅名义,部署紧急工作,通知紧急会议等,用《内部明电》(代字分别为“豫政明电”、“豫政办明电”)的形式印发。(十六) 以省政府和省政府办公厅名义, 部署紧急机密工作, 通知紧急机密会议等,用《密码电报》(代字分别为“豫政密电”、“豫政办密电”)的形式印发。(十七)省政府领导的讲话,省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主持召开的有关会议纪要,各地、各部门的工作经验、调查报告及有指导意义的工作报告等, 以参阅文件( 代字为“豫政阅”) 的形式印发。(十八)需要在省政府办公厅机关内部执行的制度以及需要办公厅机关工作人员周知的事项,以《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代字为“厅内文”)的形式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及办公厅公文格式第三条组成公文的各要素划分为眉首、主体、版记三部分。置于公文首页红色反线( 宽度同版心,即 156 mm ) 以上的各要素统称眉首;置于红色反线(不含)以下至主题词(不含)之间的各要素统称主体;置于主题词以下的各要素统称版记。第四条公文眉首包括公文份数序号、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等内容。(一)公文份数序号带有密级的公文应当标识公文份数序号。如需标识公文份数序号,用阿拉伯数码顶格标识在版心左上角第一行(见标样一)。(二)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如需标识秘密等级,下行文和平行文用 3 号黑体字顶格标识在版心右上角第一行, 两字之间空 1字( 见标样一); 如需同时标识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用 3 号黑体字顶格标识在版心右上角第一行,秘密等级两字之间不空格,和保密期限之间用“★”隔开(见标样三)。上行文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标识在发文机关上空 2 行版心右上角(见标样二)。(三)紧急程度如需标识紧急程度,下行文和平行文用 3 号黑体字顶格标识在版心右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