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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 1 - / 22
皖质发〔2009〕57号
关于印发《安徽省企业产品标准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单位:
《安徽省企业产品标准管理办法》已经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策作出调整或者重新规定的;
(二)新发布了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
(三)规范性引用文件中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作了修订的;
(四)企业生产工艺或者原材料配方发生重大改变的;
(五)标准备案有效期届满的;
(六)其他应当进行复审的。
第十九条  企业产品标准备案是企业依法将批准发布的企业产品标准告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并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存档备查的行为。备案后的企业产品标准可以依法作为监督检查的依据。
企业产品标准发布后30日内,应当报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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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实行地域管辖,一般按以下企业的隶属关系备案:
(一注册的企业,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二)市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在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三)县(市、区)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在县(市、区)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下列产品应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
(一) 消防用设备、器械、材料;
(二) 农药、肥料、植物生长调节剂;
(三) 饲料。
第二十二条  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复审备案申请表(1份,附件4);
(二)标准批准发布文件(1份,附件5);
(三)企业产品标准纸质文本(4份)和电子文本;
(四)企业产品标准编制说明(1份,式样见附件6);
(五)企业产品标准审查单(会议纪要)(1份);
(六)企业产品标准与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等符合性承诺,与相应的推荐性标准是否一致的声明;企业产品标准采用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的,应当提供采标的相关说明和材料(附件7);
(七)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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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当对所提交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对其实施后果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四条  负责受理企业产品标准备案部门对企业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查。
(一)企业提交的备案材料齐全,在5至7个工作日内应予办理: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要求的,准予备案;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不予备案并书面告知企业(附件8)。
(二)准予备案应编写该标准的备案登记号(附件9);标准纸质文本一式4份,A3纸双面打印,备案专用章(附件10)加盖在标准文本封面标准名称正下方,备案标准连同备案材料一份留受理备案部门存档,三份发送企业。
第二十五条  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的有效期为3年,在备案有效期内,企业产品标准需要进行修改的,可以制定企业产品标准修改单。申请修改时请填写《安徽省企业产品标准修改单备案申报表》(附件11)。企业产品标准中技术要求等技术性内容修改时,应由原企业产品标准审查专家组组长签署意见同意。企业产品标准修改单的编号由企业产品标准号加修改单号构成(附件12)。
第二十六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定期公告已备案企业产品标准名录(附件13)。企业产品备案不得收取费用。
第二十七条 企业产品标准经复审为继续有效且备案有效期即将届满的,企业应当在该标准备案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填写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复审备案申请表,企业产品标准有效期延长3年。逾期未办理的,前次备案注销(附件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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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产品标准经复审为修订的,修订后应当重新办理备案。重新备案的程序和需要提交的材料与首次备案时相同。
(二)企业产品标准经复审为废止的,应当报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注销备案。
第二十八条  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企业应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变更前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变更后的企业产品标准重新办理备案,变更前的企业产品标准应注销备案。
第二十九条  经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企业应当严格执行。
第三十条  受理备案部门不得泄露、扩散标准的内容或者
文本。备案的标准一般不对外提供,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标准备案人员应当认真负责、恪尽职守,不向备案企业提出与备案工作无关的要求。对违反工作纪律、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应责任。
第三十二条 发现应当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未办理备案手续的,或者超过备案有效期限而未重新办理备案手续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三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对已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开展监督检查,对于不符合本办法的,应当责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