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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陈述案件部分法律适用问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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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陈述案件部分法律适用问题.doc

上传人:贾敬 2022/4/30 文件大小:2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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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陈述案件部分法律适用问题.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虚假陈述案件部分法律适用问题
[提要] 自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及立案登记制正式实施以来,投资者对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行为提起民事诉讼的数量在逐年增加,有关的责任人之外,并且还在“共同侵权责任”中第26条与第27条,以及第28条均明确规定,参与到虚假陈诉过程之中的相关人员,其将承担连带性质的责任,但主要针对的都是一种“显名”的虚假陈述行为,没有明确“指使、帮助、教唆”者虚假陈述的“次要者责任”。虽然目前我国虚假陈述私人诉讼案件通常的被告主要是上市公司,与美国过去在类似案件中对次要责任者滥诉的情况完全不同,但仍需要考虑在私人诉讼案件逐步增多的趋势下,如何更有力的打击虚假陈述利益相关方利用这一“漏洞”逃脱法律制裁,同时保护正常的商业活动参与者免于被滥诉的境地。对于此点,除法律上应明确“指使、帮助、教唆”者所负民事责任,实际过程中能够将自由裁量权赋予法官,结合案件当中各方的实际“贡献”大小,从而划分应当承担的相应责任,严厉打击虚假陈述一类的行为,实现更为灵活的判案。
二、虚假陈述行为的认定
自从法院于2015年施行立案形式的登记制度之后,在证券方面,由于提供虚假的陈述,从而引发民事方面的相应赔偿,《若干规定》中第六条已经不是受理这部分案件的主要依据,可以理解为无法通过行政上的处罚,亦或是刑事上已经产生效用的判决作为前提条件。最高人民法院中,民事审判方面第二庭地庭长杨临萍,她基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商事审判工作中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基础上,对该点进行了明确。当行政机关的决定不再成为法院的立案依据之后,法院势必要做出更多实质性的审查,对虚假陈述是否成立做出独立判断。按照杨临萍在《若干具体问题》中所述“关于证券方面的侵权,实体上应当正确认识构成民事上各项责任的相关要件”。其中,他提出的 “侵权行为重大性”“因果关系特殊的质的规定性”两个概念,重大性通过交易价格与交易量来判断,因果关系则以违法行为是否影响投资者的交易决定来判断,这一标准正在应用于司法实践中,如最近审结的“安硕信息”案。由于沪深两市为集合竞价与连续竞价方式,使用这一标准具有内在合理性,而新三板市场采用协议和做市转让,股价波动往往不具有连续性,需要根据同行业、同类型公司的股价表现,结合公司估值、市场走势来判断,在这一点上,无论是主板市场还是新三板市场,法院行使独立调查权判断是否符合重大性应是未来趋势。 三、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
《若干规定》中第十八条的第三款明确规定,对于损害后果与虚假陈述之间因果性质的关系来说,认为产生的一个条件为:“当处于揭露虚假一类的陈述当天,亦或是纠正的当天及其以后,由于投资者卖出这部分证券从而导致亏损,亦或是由长期持有这些证券而从而导致亏损”。关于此项规定的相关依据,在《侵权责任法》中应当是把因果关系作为构成侵权一类行为的一个有关要件。实践中,法院也将投资者账户发生“亏损”作为赔偿损失的重要前提,如上海外高桥虚假陈述案一审由于股票价格回升,法院认为原告并并未承担实际地损失,因此,其无需承担民事赔偿上的相应责任,由此一来,原告诉讼上的相关请求便被驳回了。现实中,影响股价走势的因素非常复杂,而投资者发起诉讼往往在虚假陈述揭露日很长一段时间之后,如投资者持续持有该证券,有可能股价已经恢复甚至高于买入时的价格,此时以“亏损”作为赔偿损失的前提并不公平,因为投资者资金被“套牢”损失了获取其他投资回报的可能性,这个可能性至少应包括套牢资金的活期利息。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说,虚假陈述最主要的问题在于损害了市场公平,投资者的账户发生亏损只是市场公平被破坏的结果之一,而非全部。部分案件中投资者为了法院便于计算损失,不得不在庭审辩论前将亏损的股票沽清,实际上扩大了投资者的损失。还有一种情况是,部分投资者(尤其是具有信息优势的机构投资者)实际上并未受到虚假陈述的影响,纯粹为获得赔偿而沽清股票,并在之后以更低价格买入以摊薄成本。
我国证券市场现有的风险对冲手段有限,目前较为普遍的是融券卖空,这种手段受到融出方的诸多限制。未来我国证券市场发展个股期权等做空机制,如果部分投资者对冲了虚假陈述的风险,实际上并未发生损失,同时又通过虚假陈述民事诉讼获得赔偿,与《若干规定》对“发生实际损失”的强调产生了现实的矛盾。因此,不应将账户产生亏损作为具有因果关系的实质性标准,而应综合投资者在买卖股票的过程中,是否因虚假陈述行为受到不利影响作为具有事实因果关系的标准,而实际损失额和赔偿金额,可以通过公允和合理的计算方法得出。
四、虚假陈述的损失计算方法
(一)关于“基准日”的认定标准。目前,司法方面的各类事务中,计算损失的方法通常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