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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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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doc

上传人:2890135236 2017/3/2 文件大小:127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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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 ***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第 14 号: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最低资本问:保险公司依据《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社会〔 2012 〕 2605 号)所开展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应当如何计算最低资本?在最低资本表中应当如何列示? 答: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下述标准计算和列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的最低资本: (一)不能通过重大保险风险测试的业务,最低资本为期末负债的 1%; (二)能够通过重大保险风险测试的业务,区分下述几种情况分别处理: 类风险共担安排: 如果保险合同约定, 保险公司的赔付率存在封顶线,并且封顶线不超过 105% ,该类合同的最低资本为最近会计年度该类合同自留保费减营业税金及附加后的 10% ; 类风险共担安排:如果保险合同约定,赔付率在 X% 以上的部分, 保险公司承担的保险责任为 Y%, 其中, X% 小于或等于 95% , -2- Y% 小于 100% ,该类合同的最低资本为最近会计年度该类合同自留保费减营业税金及附加后的 10% ; 类风险共担安排: 如果保险合同约定, 保险公司承担的保险责任为在 N 年平均的情况下, 上述 A 类或 B 类的风险共担安排, 其中 N 大于 1, 该类合同的最低资本为最近会计年度该类合同自留保费减营业税及附加后 1 亿元以下部分的(), 以及 1亿元以上部分的( )。 4. 如果保险合同不具有上述 A 类、 B 类或 C 类风险共担安排, 该类合同的最低资本为最近会计年度该类合同自留保费减营业税及附加后 1 亿元以下部分的 15% ,以及 1 亿元以上部分的 11% 。 5. 经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已满三个完整会计年度的保险公司,该类业务的最低资本为下述两项中数额较大的一项: (1) 根据上述第 1项、第2项、第3 项和第 4 项计算的最低资本之和; (2 )公司最近 3 年该类业务平均综合赔款金额 8500 万元以下部分的 17% 和 8500 万元以上部分的 13% 。经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不满三个完整会计年度的保险公司,该类业务的最低资本采用第( 1 )项规定的标准。(三)保险公司应在最低资本表的“非寿险保障型业务、非寿险投资型业务风险保费部分或短期人身险业务”部分中,增加*** ***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最低资本”项目,反映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最低资本;本部分的其他有关保费和赔款的项目中,不应包括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保费和赔款。调整后的最低资本表见本问题解答附件。(四)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本问题解答附件规定的“明细表 RC -1: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最低资本”, 列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最低资本的有关信息。附件: 1. 最低资本表 2. 明细表 RC-1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最低资本-4- 附件 1 最低资本表公司名称: 年( 季) 单位:万元序号项目行次期末数期初数一非寿险保障型业务、非寿险投资型业务风险保费部分或短期人身险业务最近会计年度的直接保费收入(1) 分入保费(2) 分出保费(3) 自留保费(4 )=( 1 )+( 2 )-( 3) 营业税及附加(5) 净值: 1 亿元以下部分(6) 净值: 1 亿元以上部分(7) 最低资本 A(8 )=( 6)× 18% +( 7)× 16% 最近年度综合赔款金额(9) 最近年度前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