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事故应急池容积计算
一、《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范》(GB50483-2009)规定的
计算方法:简称“国标法”
对一般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的建设项目,其应急事故
水池容量应按下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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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罐三(固定顶罐区) 400 918 3226 0 -
仓库 0 378 0 0
装置区 0 1620 0 0
最大量 (2100m3),可满足本项目事故
水排放收集的需要。能满足中国石化建标 2006 第 43 号《水体污染防
控紧急措施设计导则》的要求。企业全厂只设一个雨水排放口,在雨
水排放口设紧急切换阀门,使应急池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应急池
作用示意图具体如下:
3、雨水(事故)应急池操作规程
(1)初期雨水的收集:
在平时及事故状态下外排阀门关闭,开启雨水(事故)应急池的
阀门,降雨条件下收集前 15 分钟初期雨水,禁止将初期雨水排入外
环境。降雨 15 分钟后关闭雨水(事故)应急池的阀门,将洁净的雨
水排入外环境。应急池收集的初期雨水,泵送至污水站处理达标后排
放。
(2)事故废水的收集:
若厂区出现事故废水,保证雨排口的阀门处于关闭状态,雨水(事
故)应急池阀门出现开启状态,将事故性废水收集至事故应急池,泵
送至污水站处理达标后排放。
三、“国标法”和“石化导则法”的对比和各自存在的问题
(1)适用范围不同“国标法”属国家标准,具有普遍指导意义。但其标准原文仅“适
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的化工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计”,
就应急事故水池容积确定的方法而言,建议对所有涉及危险化学品环
境风险事故排水的项目均必须强制执行。
“石化导则法”属行业设计导则,为防范和控制石化企业发生事
故时或事故处理过程中产生的物料泄漏和污水对周边水体环境的污
染及危害、降低环境风险而制定,其原文规定为“本导则适用于制定
和完善现有石化企业内工艺装置、储运设施、公用设施事故所导致的
水体污染防控紧急措施,其他设施可参照执行”;目前,石化企业一
般按“石化导则法”执行,但必须注意其仅适用于现有石化企业,对
新建项目应以执行“国标法”为准,并可参考“石化导则法”考虑全
面综合因素进行事故废水导排系统和事故池最大容积设计。
(2)事故废水最大产生量计算方法不同
“国标法”按物料最大贮存量、消防最大用水量、最大降雨量
三部分之和的最大值确定,未考虑发生事故时仍必须进入该收集系统
的生产废水量,建议工程设计、安全风险评价时予以保守考虑,
GB50483 修订时也应增加该项。
“石化导则法”则按物料最大贮存量、消防最大用水量、平均降
雨量、生产废水量四部分之和确定。
(3)消防最大用水量计算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