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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基本概论》L一—J
“渤海湾漏油事故”所引发的思考
院系:
[生物与食品工程]
条款,至今连启动都没有!”该人士称,这缘于有关方面低估了溢油、漏油事故污染海洋的严重程度,甚至缘于多个国有大型油企等货主对有关方面的游说,因为基金一旦确立,油企将面临大量摊款。国家海洋局5日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渤海油田溢油事故调查进展。虽然海洋污染面积超过840平方公里,但渤海湾溢油事件的责任方可能只需面临最高20万的罚款。
违法后果和违法成本的强烈反差,暴露出我国在生态损害赔偿机制上的软肋。国家海洋局前局长孙志辉向《经济参考报》表示,国家应尽快启动建立海洋生态损害补偿赔偿制度的立法程序,对海洋生态损害补偿索赔的责任主体、赔偿范围及标准、程序以及补偿赔偿金的使用管理等进行明确界定。有关知情人士透露,上述机制一经建立,将为“国家级索赔”提供法律依据,并有助于大幅提高违法企业的赔偿额度。但上述人士表示:“生态补偿机制涉及地方和企业利益十分复杂,年内立法出台的可能性较小。”希望本次漏油事故能够为我国立法事业敲响警钟。
国家发展战略应转移,为何只能在我国海域内发展?
跨国污染转移是当前国际贸易中普遍存在的现象,指一定区域内的人类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直接或间接的对该区域外的环境造成污染损害或将自己造成的环境污染的治理责任推给他人而使自己不承担或少承担污染损害治理责任的社会行为。它消耗污染输入国大量珍贵的自然资源,破坏其自然环境,危害人民健康,从长远看将削弱输入国的经济发展潜力;但对污染输出国而言不仅可以借此逃避国内环境压力,还能从交易中获取丰厚利润。然而由于各国环境的连贯性,污染输入国严重的环境污染必然将或多或少地影响到全世界。因此,如何防范跨国污染转移已成为全球经济界所关注的一个问题。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随着对外贸易的迅速发展,我国近年来的污染转移问题也相当严重。在当今世界的环保大趋势下,我国的国际经贸活动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机遇与挑战。为此,我国对外贸易合作的视角不能局限于本国资源,应该向发达国家学****将合作的重点转移到其他国家和地区。
我国经济发展何去何从?
面对21世纪世界经济贸易环境变化带来的挑战,总结改革开放以来的经验教训,为实现建设一个对外经济贸易强国的奋斗目标,我国在对外经贸工作中应当强调和坚持以下基本方针。
第一,积极参与国际分工和竞争,发展开放型经济,实现对外贸易与国民经济协调发展。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对外封闭和畏惧竞争只能导致更大差距。因此,要树立积极主动参与国际分工和竞争的意识,通过发展开放型经济,全面提升中国经济的国际竞争力。外经贸发展要服务于国民经济发展的大局,适度地超前于国民经济增长,在保持沿海地区外向型经济发展势头的同时,加快中西部地区对外开放。
第二,努力提高利用外资水平,实行与跨国资本有利于我国产业升级和技术创新的长期战略性合作。吸引以跨国公司为主角的外国直接投资,是发展中国家加快经济发展和技术进步的必然选择。要正确地对待加入世贸组织以后跨国资本将大举进入我国这一现实,运用有效的政策和法律手段,更多更好地利用跨国公司投资的积极方面,限制其消极方面。与跨国公司建立有利于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