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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土地租赁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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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土地租赁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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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土地租赁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乙方凭建设方案、租赁合同和审批意见,依法向区新区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开工手续。
五附属设施建设项目完工后,乙方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向区新区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六乙方不得超过本合同规定的用地标准建设生产设施和附属设施,不得擅自扩大设施用地规模或通过分次申报变相扩大设施用地规模,也不得改变生产设施和附属设施性质,或者擅自将设施用于其他经营。
第六条
租金、水电费及其支付
一租金租金按净耕地面积计算并按年度收取,租金标准为每亩每年人民币元大写,乙方每年应当向甲方支付租金共计人民币元大写。
二乙方应当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向甲方以下银行账户一次性支付第一年租金;此后每年租金应当在当年月日前支付。
甲方银行账户信息如下
开户银行
户名
账号
三水电费租赁期间产生的水费、电费含基础电费等除本合同明确约定由甲方承担的费用外,概由乙方承担。
乙方应当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办理水费、电费扣缴银行账户变更手续。
四乙方逾期不交纳租金的,应按本条第二项约定银行账户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每日按欠款额3‰的标准计算。
五乙方按本合同约定支付租金、违约金等款项后,应当向甲方出示银行交款证明,甲方核实后向乙方开具收据。
第七条
保证金管理
一保证金标准及总额为保证乙方全面履行本合同,乙方按一年租金标准一次性向甲方支付租赁保证金,即人民币元大写。
二乙方未交纳保证金之前,不予签订本合同。
三保证金存入双方在银行开立的资金共管账户,合同期乙方不按本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或者有违约行为的,甲方有权单方面扣除保证金。
乙方自收到甲方关于扣除保证金的通知后,应当在1个月内补足保证金以保障账户余额满足本条第一项约定之标准。
四合同终止时,乙方交回土地、青苗及附着物并按甲方要求拆除相关附着物后,退回结余保证金;合同终止时,除甲方依据合同扣除的保证金和支付账户管理费外,结余保证金及其利息由甲方在10个工作日内退还乙方。
五乙方逾期3个月不交租金的,或者未及时按照本条第三项约定及时补足保证金导致保证金余额低于本条第一项约定标准的50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出租的土地、青苗及附着物,不退还保证金。
第八条
合同终止时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及青苗处置
一甲方青苗及相关设施的处理
1.合同期限届满时,乙方应当按照附表2将原有青苗移交甲方;乙方看护不善或使用不当,造成基础设施、青苗、附着物丢失或损坏的,应当向甲方赔偿;
2.甲方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提前收回土地或者因乙方违约行为解除合同时,青苗、基础设施及附着物损坏的,乙方应当向甲方赔偿。
二乙方青苗及相关设施的处理
1.合同期限届满时,乙方应当自行处理其投资建设的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及其种植的青苗,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甲方不予补偿或赔偿;逾期未处理的,甲方有权处置,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2.甲方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提前收回土地的,乙方依法投资建设的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及其种植的青苗由双方协商确定补偿金额;协商不成的,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参照土地使用权收回的有关标准,青苗参考同类产品的当期市场价格,经评估后予以补偿;但乙方建设的生产设施、附属设施未经甲方批准的,甲方在任何情况下均不予补偿或赔偿;
3.甲方因乙方违约行为解除合同的,甲方无偿收回租赁土地,乙方应当在甲方规定期限内自行处理其投资建设的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及种植的青苗;逾期未处理的,甲方有权处置,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九条
甲方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监督乙方依照租赁合同约定的用途和投标时所作承诺合理使用和保护基本农田;
2.制止乙方损害基本农田的行为;
3.提前收回因公共利益或规划调整需占用的土地;
4.审批乙方因特殊情况需在一定期限内闲置基本农田的申请;
5.以协议方式租赁土地的,甲方可以根据需要建立租赁项目考核评估制度,对项目用地效益进行考核评估,并根据考核评估结果缩短本合同约定的租赁期或提前解除合同;乙方连续三个考核周期内考核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6.乙方有违反本合同约定行为的,甲方有权将违约情况予以公开;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甲方的义务
1.维护乙方使用、收益的权利,不得非法变更、解除租赁合同;
2.尊重乙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乙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合同约定和乙方投标时所作承诺开展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3.协调政府相关部门按照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