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附件 1:
北京市特种作业实操考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实操考核工
作,保证特种作业人员实操考试质量,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总局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市实际附件 1:
北京市特种作业实操考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实操考核工
作,保证特种作业人员实操考试质量,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总局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特种作业
实际操作考试工作的考官(以下简称实操考官)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安全
监管局)负责全市实操考官监督管理工作,委托北京市工伤
及职业危害预防中心具体负责全市实操考官推荐材料审核、
培训(包括继续教育)、考试、证件制发、档案管理和业绩
考评工作。
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县安全监管局)
负责本辖区内实操考官日常监督管理、推荐、推荐材料初审
和业绩考评初评工作,协助市安全监管局组织实操考官做好
本辖区实操考试工作。
第四条 实操考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思想作风正派,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二)身体健康,能胜任本职工作;
(三)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技
师以上资格;
(四)实际从事本专业、本工种年限不少于 10 年,年
龄在 30 周岁以上的在职人员;或按法定退休年龄退休在 10年以下的高级技师、高级工程师以及业内公认的专家权威人
士;
(五)掌握本工种作业的安全技术考试标准,具有较丰
富的安全技术知识和较强的安全操作技能;
(六)具备判断、排除作业中可能出现的故障或险情的
能力;
(七)具有较丰富的现场急救知识。
第五条 每个考官只能被一个区县安全监管局推荐,推
荐实操考官应提供如下材料:
(一)《北京市特种作业实操考官推荐表》(附后);
(二)学历、职称复印件;
(三)身份证复印件;
(四)同版 1 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 2 张;
(五)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近期体检合格证明;
(六)相应工作经历证明材料。
第六条 市安全监管局根据各区县安全监管局上报的推
荐材料,对符合条件的被推荐人员组织培训考试,并为考试
合格者制发《北京市特种作业实操考官证》。
第七条 实操考官应佩戴考官证,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接受市安全监管局委托,履行实操考官职责;
(二)服从市及所在区县安全监管局的工作安排,配合
主考、监考和巡视,在规定范围内从事特种作业实操考核工
作;
(三)核对考生的准考证和身份证;
(四)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在考前泄露试题或考试
有关内容;(五)按要求填写实操考试成绩表。
第八条 实操考官具有以下权利:
(一)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备的条件;
(二)获得劳动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