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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版】独家销售代理服务合同(标准佣金范本).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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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版】独家销售代理服务合同(标准佣金范本).pdf

上传人:史湘云 2022/5/1 文件大小:132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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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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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期服务费:甲方支付乙方的前期服务费计人民币 XX 万元整(小写:¥XX 万元)。
前期服务费首期款:自本合同签订后三日内,甲方即支付乙方 40%前期服务费计
人民币 XX 万元整(小写:¥XXX 元)。
前期服务费中期款:乙方向甲方进行《项目定位及物业发展建议》汇报并经甲方
确认后三日内(甲方收到汇报三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意见的,视为认可),甲方即支付
乙方 40%前期服务费计人民币 XX 万元整(小写:¥XXX 元)。
前期服务费终期款:甲方本项目进行方案报审后三日内,甲方即支付乙方其余 20%
前期服务费计人民币 XX 万元整(小写:¥XXX 元)。
销售代理费:
甲乙双方同意:甲方支付乙方的销售代理费为:住宅:销售的单套建筑面积乘以
单套底价的总金额的 %+(实际成交单价-单套底价)X 单套建筑面积 X20%;商业:
销售的单套建筑面积乘以单套底价的总金额的 %+(实际成交单价-单套底价)X 单套
建筑面积 X30%。
营销推广费用
甲乙双方同意,营销推广费用预计占销售代理房屋按单套底价计的总房价款之和
的 -%。该费用如有调整或者需超出 -%的应提前 7 个工作日交甲方书面确
认后执行。营销费用由甲方据实承担。
营销费用包括但不仅限于:项目销售中投入的媒体广告、楼书、DM 制作、电视 CF
制作、灯箱广告、小型看板、房型家配图、引导旗、横幅、路牌、道旗、小区围墙广告
及相应的广告宣传与促销活动(但不包括售楼处、样品屋及房展会展览费用,该费用由
甲方另行承担)。
甲乙双方共同审核项目的广告企划服务商制定的企划方案与初步预算,甲方按照
甲乙双方确认的营销计划及预算执行。营销推广费由甲方直接与第三方签约并直接支付
第三方。
第八条:销售条件
开盘条件
甲方在开盘前须提供政府有关部门对该项目批准的有关证照,包括:国有土地使
用权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并将相关证件复印件交乙方对外公示。
甲方保证在销售前无抵押权或第三方权利,保证合法销售。
甲乙双方已确认单套底价明细表及售价表,并已按乙方的销售要求落实了按揭银
行。
乙方提出具体开盘时间建议,甲乙双方以书面确认。
乙方应甲方要求进驻售楼处之日起满三个月,且项目非因乙方原因导致未能开盘
的,甲方应按 3~5 万元/月标准支付乙方基本服务费,该费用计收期限为自乙方进驻售
楼处第四个月起,至项目首次正式开盘止,每月 5 日为当月费用结算日。
项目正式开盘对外销售时,甲方须保证相关行政审批手续均已办理完毕,符合销
售条件。若项目未符合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而仍要求乙方开盘或违规收取购房者款项
的,则乙方有权拒绝执行,且甲方不得单方面解约。如甲方在未达到销售条件情况下,
仍要求乙方对外进行销售的,则由此产生的责任及给乙方带来的损失,均由甲方承担。
代理指标:
在每期楼盘正式开盘至房屋交付给购房客户时,应完成**%以上的销售率。具体分
阶段销售指标(三个月为一个阶段)在项目正式开盘前一个月内确定平均底价时一并确
定,经双方书面确认后,作为本合同附件二存档。
甲方同意:具备开盘条件、按施工进度完成施工质量并按期、按约定的标准交付
房屋(本合同附件三)是乙方完成上述代理指标的前提条件,甲方不能按照约定交房的,
本合同第 条款下约定的代理指标的时间则可以相应顺延。
如甲方未按本合同的第 条款、 条款及 条款结算相关费用,严重影响
乙方正常作业,且未能及时改善时,则不得追究乙方未完成销售进度的责任。
在上述销售代理期间,若与春节重叠,该阶段时间计算应扣除春节前后一个月时
间。
完成销售的界定:
房屋的销售以套为出售单位。购房者签署《商品房买卖契约》并按该契约之规定
支付了该购房款的首期房价款(含定金)并到房产部门办理完备案后,该套房屋视为完
成销售,并计入乙方销售进度与业绩,甲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