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中标通知书的发出是合同成立还是预约合同成立?:中标通知书
裁判要旨
招标方发出的?中标通知书?性质应为承诺,该?中标通知书?到达投标方时起承诺即生效,而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中标通知书。故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建立工程设计合同已经成立月2日向大庆油田公司发出的?投标邀请函?系中新资源公司向潜在投标人发出的要约邀请。大庆油田公司收到?投标邀请函?后,按照中新资源公司的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对中新资源公司招标文件的本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提出了设计工程的报价,参加了工程投标,递交了投标文件。大庆油田公司的投标文件内容详细确定,说明经中新资源公司承受,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故大庆油田公司投标行为的性质应为要约;中新资源公司经过开标与评标程序,于2021年3月17日向大庆油田公司发出中新建2021-001号?中标通知书?,同意大庆油田公司的要约行为,中新资源公司发出的?中标通知书?性质应为承诺,该?中标通知书?到达大庆油田公司时起承诺即生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故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建立工程设计合同已经成立。中新资源公司认为,此时“双方作为合同主体的地位固定下来,但是合同内容有待双方进一步商榷〞,双方当事人之间成立的是预约合同,不能认定中新资源公司与大庆油田公司之间存在或者成立委托设计合同关系,既无事实根据,又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相悖,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中标通知书。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至于中新资源公司在申请再审时提到的招投标人主体资格问题及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程序上的瑕疵问题。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八条的规定,“招标人是按照本法规定提出招标工程、进展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位于哈萨克斯坦国阿克纠宾地区50万吨EM油田产能建立地面工程设计工程系中新资源公司的境外工程工程,中新资源公司对该工程设计工程进展招标,具有招标人主体资格。中新资源公司主张其不具有招标人主体资格,缺乏事实根据,不能成立。在中新资源公司北京分公司发出的?投标邀请函?中,要求投标人在国内拥有油田地面建立甲级设计资质,且在哈萨克斯坦国拥有合法注册的设计单位。本案中,大庆油田公司向中新资源公司北京分公司提交了国内?工程设计甲级资质证书?及其在哈萨克斯坦国成立的DPS克孜勒尔达公司的?营业执照?及?设计容许证?,因此大庆油田公司具有中新资源公司认可的投标人主体资格。中新资源公司认为大庆油田公司不具有投标人主体资格,也缺乏相应的事实根据,不能成立。此外,虽然案涉工程在招投标过程中,存在投标人少于三人、出售招标文件日期至投标截止日期缺乏20日、未记录开标过程等不标准行为,但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至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规定无效的情形。中新资源公司以此为由主张双方的招标行为无效,并进而导致双方之间的委托设计合同无效,缺乏事实和法律根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大庆油田公司是否依约完成初步设计任务,设计费应如何计算的问题中标通知书。
根据2021年4月13日中新资源公司下发?审查程序通知?及2021年4月14日召集大庆油田公司进展的“EM油田地面建立工程初步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