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
注册公司通用租房合同
房屋租赁合同自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时成立,而不以房屋的交付为合同的成立要件,故系诺成合同而非实践合同。双方当事人互负权利义务,为双务合同。出租人出租房屋的目的在于额返还并赔偿乙方壹个月的租金费用作为因租房造成的损失。但因市容整顿和市政动迁而无法续租的房屋除外,甲方可不作任何损失赔偿,此合同即可终止。
2、租借期内,无特别状况,甲乙双方不得私自随意加减租金和更改终止合同租借期。
第七条:制止房屋的转让及转借
乙方不得发生以下行为:
、房屋转让或用作担保。
2、未经甲方同意,在租赁场所内与第三者共同运用。经过甲方同意,才能将租赁场所的全部或一局部转借给第三者或让第三者运用。
第八条:修理保养
、租赁场所内属于甲方全部的内装修及各种设备须要修理保养时,乙方应刚好通知甲方或物业公司,甲方并刚好支配修理保养。重要设备须要进展大修理时,应通知甲方。
2、上述修理保养费用由甲方担当,但假设由于乙方缘由造成的修理,那么费用由乙方担当。
3、属乙方全部的内装修及各种设备须要保养时,由乙方自行进展并担当费用。
第九条:变更原状
、乙方如对所租的房屋重新装修或变动设备及构造时,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全部费用由乙方担当。
2、乙方在实施上述工程时,须与甲方刚好联系,工程完毕后应通知甲方检查。
3、乙方违反本合同上述规定的,甲方有权要求复原原状,赔偿损失。
第十条:损害赔偿
由于乙方及其运用人或有关人员的存心或重大过失行为而对甲方、其他租户或者第三者造成损害时,一切赔偿均由乙方担当。
第十一条:甲方免责:
因地震、水灾、或非甲方存心造成,或非甲方过失造成的火灾、盗窃、各种设备故障而引起的损害,甲方概不负责,但甲方有过错或重大过失的状况除外。
第十二条:乙方责任
、必需遵守本大楼的物业管理制度。
2、必需妥当运用租赁场所及公用局部。
3、不得在大楼内发生以下行为:
( )将超重、易燃、易爆、易腐蚀等危急物品带入楼内或实施其他有害于大楼平安的行为;
(2)给甲方或其他租户(业主)带来损害的行为,以及对整个建筑物造成损害的一切行为;
(3)违反社会治安、国家平安和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合同终止
因自然灾难及其他不行抗力事务,使大楼的全部或一局部损坏、破损而导致乙方租赁场所不能运用时,本合同自然终止。
第十四条:合同解除
乙方如发生以下行为之一时,甲方可不通知乙方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