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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预拌砂浆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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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预拌砂浆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预拌砂浆的生产和使用管理,推进建筑施工现代化,发展绿色建筑,强化建设工程质量,保护环境,节约资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广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定》等有,以设计单位编制的为准。如有不同,招标人应提供设计单位出具的书面情况说明。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在使用预拌砂浆前,施工企业和预拌砂浆企业应在监理单位见证下按实际施工工艺,结合施工制作质量样板,予以标识,并按相关规范、验收规定对样板进行粘结强度等指标检测,保存检测报告等验证资料备查。
第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对预拌砂浆的使用进行监理。对不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使用质量不合格预拌砂浆、使用未经备案企业生产的预拌砂浆的建设工程,应向施工企业发出书面整改;拒不整改的,不得签署同意文件,并及时报告市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
第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预拌砂浆企业应符合本市预拌砂浆发展规划,取得市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布点意见和环保部门审核的环评文件,并符合国土、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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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投产时应达到绿色生产要求,投产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环保验收。
第十六条  本市新建、改建、扩建预拌砂浆企业及进入本市销售的外地企业,应按要求到行业协会进行备案。
已备案的预拌砂浆企业目录及联系方式应当在网上公布。
第十七条  生产预拌砂浆使用的原材料实行登记管理,登记信息为产地、名称、规格和有效的检测报告等。
预拌砂浆企业不得使用市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通报的不合格原材料。
第十八条  预拌砂浆企业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标准及技术规范组织生产,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质量监督管理,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场地、设施设备、试验室、人员、专业车辆等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
(二)湿拌砂浆企业应设有独立的预拌砂浆生产线,不得与混凝土混线生产,并保证按时供应;
(三)预拌砂浆销售合同应按市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要求登记备查;
(四)应当使用可循环使用的环保包装物或专用运输、存储设备,除特种干混砂浆外,不得生产纸袋、编织袋包装的普通预拌砂浆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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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应当加强预拌砂浆的生产、发放和交付过程中的计量管理,严格执行有关计量管理的规定;
(六)预拌砂浆的生产、储存、运输、装卸、使用,应当符合质量、安全、节能、环保和市容卫生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  预拌砂浆企业应采用信息化管理,对生产(含原材料)、销售、运输、使用等过程进行监控,按要求接入市预拌砂浆监管系统,接受市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的监督。
预拌砂浆企业应在每月10日前,向所在地区级以上散装水泥主管机构报送有关统计报表,不得拒报、虚报、瞒报。
第二十条  预拌砂浆企业应依法诚信经营,不得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一条 预拌砂浆企业应向施工企业提供产品合格证书、检测报告、供货单,并加强售后服务,提供产品施工操作指引,派出技术人员对施工人员进行技术指导。
预拌砂浆出厂合格证、检验报告应在该批次预拌砂浆强度检验完成后5日内送施工企业;供货单随车同时送到工地,作为交货验收的依据之一。
施工企业应主动向预拌砂浆企业索取上述文件,并按相应的施工技术规程进行施工。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