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北京联合大学学生评优奖励条例(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校风和学风建设,引导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本校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取得突出成绩的,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可依据本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条学校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坚持以精神鼓励为主,并适当给予物质奖励。
第二章评选要求
第四条我校学生评优与奖励设校、院两级,在学院评选的基础上,推荐符合条件的校级优秀个人和集体,在获得校级奖励的学生中推荐优秀者参评市级相关奖项。
第五条校级评优由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宏观指导,负责修订、完善相关制度,讨论评优与奖励中的重大问题,校学生处具体组织实施;各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结合本学院实际情况,制定相关评优活动实施细则,院学生处(办)组织本院的学生综合测评及各种奖励的评选与审核工作。
第六条评选时间:
(一)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先进班集体等评选工作安排在每年九月至十月进行;每年五月至六月份进行优秀毕业生评选。
(二)凡逾期不申报的视作弃权。
第七条评选步骤:
(一)根据学校的统一部署,由各学院组织评选。
(二)以班级为单位进行初评并提出名单,学院予以审核并公示。
(三)学院先进集体和个人由各学院院长办公会审批,学院给予表彰和奖励。
(四)校级先进集体和个人经学院院长办公会通过,报校学生处审核,并经校长办公会审批,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学校对符合条件的学生授予以下荣誉称号:
(一)三好学生
对于品学兼优、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学生,授予“三好学生”荣誉称号。
(二)优秀学生干部
对于品学兼优、社会工作表现突出的学生干部,授予“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
(三)优秀毕业生
对于大学期间一贯品学兼优,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应届毕业生,毕业时授予“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
第九条学校对于班级建设和学生教育管理工作成绩突出的学生班集体,授予“先进班集体”荣誉称号。
第十条凡有其它突出成绩、先进事迹或特殊贡献的集体及个人,学校将根据具体情况予以表彰或奖励。
第十一条对获得上述奖励的个人与集体,学校酌情采用以下方式予以表彰:
(一)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证书;
(二)给予通报表彰;
(三)颁发奖金或奖品;
(四)其它方式。
第十二条评选范围:
凡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高职)可参加个人奖项的评选。
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高职)学生班集体可参加集体奖项的评选。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个人评优资格:
(一)触犯国家法律,受到法律制裁者;
(二)评选当学年内不服从学校教育管理,违犯校纪校规,受到过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者;
(三)必修课程有不及格者。
第十四条在评选当年有学生受到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的班级,原则上取消参评资格。
第十五条具体评选条件参照相应评选办法。
第十六条校级先进集体和个人由学校授予相应荣誉称号;学院先进集体和个人由学院授予相应的荣誉称号,于每年十一月至十二月进行表彰。
第十七条授予荣誉称号的学生,均填写相关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