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婚姻法常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问题的解释(一)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问题的解释(一) wad();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已于20 01年12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2 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12月27日起施行。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为了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以下简称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 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第一条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称的”家庭暴力”, 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 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第二条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 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 不以夫妻名义, 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第三条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 裁定驳回起诉。第四条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 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第五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 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 应当区别对待:?一?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 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 按事实婚姻处理;?二?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 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 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第六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 一方死亡, 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 按照本解释第五条的原则处理。第七条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 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 (一) 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二) 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 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三) 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四) 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第八条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 申请时, 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九条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 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 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 即发生法律效力。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 另行制作调解书。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第十条婚姻法第十一条所称的”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 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 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婚姻当事人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