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13
文档名称:

《中华人民共国和人民调解法》宣传提纲.doc

格式:doc   大小:103KB   页数:13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中华人民共国和人民调解法》宣传提纲.doc

上传人:utuhlwwue61571 2017/3/8 文件大小:103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中华人民共国和人民调解法》宣传提纲.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大标语:加强普法教育实施依法治县促进经济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宣传提纲一、制定颁布《人民调解法》具有重要意义《人民调解法》是我国第一部专门、系统、完备规范人民调解工作的法律, 全面确立了人民调解制度。它的颁布实施, 在我国人民调解制度和人民调解事业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对于加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 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职能作用,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都有着重要的作用。制定颁布《人民调解法》, 对于全面完善人民调解制度具有重要意义。《人民调解法》以宪法为依据,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系统地规范了人民调解的性质、任务和原则, 人民调解组织形式和人民调解员的选任, 人民调解的程序、效力, 人民调解的指导和保障等各个方面的内容, 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人民调解制度, 为人民调解工作提供了更有力的法律支撑。《人民调解法》的制定颁布, 指明了人民调解工作的发展方向, 全面提升了人民调解工作法律地位, 进一步完善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制定颁布《人民调解法》, 对于推动人民调解工作的改革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人民调解法》巩固和坚持人民调解的本质属性,保持和发挥人民调解特有的优势和作用, 适应新形势、新任务和新要求, 充分肯定了近年来人民调解工作发展、创新取得的成果, 把人民调解实践中的成功经验总结上升为法律规范, 为新时期的人民调解工作提供了有力的保障。《人民调解法》亮点突出、特色鲜明, 许多制度具有创新性: 明确了司法行政机关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体制; 确立了乡镇街道和其他新型人民调解组织的法律地位; 规定了人民调解工作的经费保障制度; 明确了人民调解与其他纠纷解决方式之间的衔接制度; 明确了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 确立了对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制度,全面提升了新时期人民调解活动的规范化、法制化水平, 必将有力推动人民调解工作迈上新的台阶。制定颁布《人民调解法》, 对于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职能作用具有重要意义。及时有效化解民间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是人民调解的基本任务,也是《人民调解法》的立法目的。《人民调解法》肯定了人民群众参与社会事务管理的重要形式,贯彻了“调解优先”的工作原则,突出了“第一道防线”的基础性作用, 为发挥人民调解的政治优势、社会优势夯实了法律基础, 有利于实现法治基础上的社会和谐。二、人民调解是化解民间纠纷的群众自治活动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 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 具有群众性、自治性、民间性的基本属性和特征。人民调解的本质是基层群众自治。人民调解委员会主要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立, 其调解活动是我国基层民主自治的重要内容。宪法和现行有关法律关于人民调解是人民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属性及定位, 是我国人民调解制度赖以存在的基础, 也是长期以来人民调解工作保持生机与活力、深受人民群众欢迎的根本原因。人民调解具有广泛的群众性。人民调解委员会是群众性组织,是让人民群众组织起来, 自已管理自已的事情。各调解组织之间没有层级关系, 与国家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没有隶属关系。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委员由群众推选产生, 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需要、依照法定条件从群众中聘任其他人民调解员,所有调解员都来自群众、代表群众、服务群众。人民调解具有鲜明的民间性。人民调解的范围为“民间纠纷”, 既有传统上公民与公民之间的婚姻、继承、赡养、邻里关系、小额债务、轻微侵权等常见多发的矛盾纠纷, 也包括新时期土地承包、征地拆迁、环境保护、医患纠纷等社会热点、难点纠纷, 共同的特点是发生在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 当事人有权自行处分的人身、财产权益的纠纷等。人民调解的自愿平等、不违背法律法规政策和尊重当事人权利三项原则和人民调解不收费的基本制度, 充分保障当事人意思自治, 突出了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的有机结合,体现了调解过程和调解协议情、理、法相融合的民间性特征。三、严格遵循人民调解工作的原则《人民调解法》规定,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 应当遵循当事人自愿平等、不违背法律法规政策、尊重当事人权利三项原则。这三项原则是在人民调解制度发展完善过程中逐步总结形成的。自愿平等原则。人民调解应当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 当事人享有充分的意思自治, 不受任何强迫、歧视。这一原则体现在调解活动的始终。当民间纠纷发生后, 当事人可以申请调解或接受调解作为解决纠纷的途径, 也可以拒绝调解; 即使在调解进行的过程中, 当事人也可以拒绝继续调解而另循其它救济途径; 当事人可以接受人民调解委员会安排的调解员, 也可以自主选择调解员; 当事人可以接受调解员提出的调解方案, 也可以自行提出调解方案; 当事人可以自主选择达成书面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