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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大型船舶操纵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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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大型船舶操纵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doc

上传人:w8888u 2012/1/16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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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大型船舶操纵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关于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大型船舶操纵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装载散装固体和包装危险及有害物质作业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的通知
港监字[1997]361号 1997年10月22日
有关港务(航)监督:
为了履行《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1995年修正)》,提高船员对大型船舶操纵和危险及有害物质作业的技能,现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大型船舶操纵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装载散装固体和包装危险及有害物质作业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见附件),请遵照执行,并将有关实施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大型船舶上任职的船长和大副须在2002年2月1日前,完成大型船舶操纵特殊培训。
二、船舶装载散装固体和包装危险及有害物质作业船员特殊培训是非强制性培训,各船公司可根据需要或考虑其他国家港口国管理的特殊要求安排船员培训。
三、有关港务监督可根据实际需要,向我局申请授权开展大型船舶操纵特殊培训。船舶装载散装固体和包装危险及有害物质作业船员特殊培训的考试、发证工作以及对相应特殊培训项目的监督管理。
开展大型船舶操纵特殊培训、船舶装载散装固体和包装危险及有害物质作业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发证工作以及该项特殊培训的监督管理工作的港务监督应满足我局的有关要求。
四、有关培训机构可根据当地培训需求的实际情况,积极筹备开展大型船舶操纵特殊培训、船舶装载散装固体和包装危险及有害物质作业船员特殊培训、筹备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的程序和要求向我局提出书面申请,经我局同意后方可开展筹备工作。
附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大型船舶操纵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装载散装固体和包装危险及有害物质作业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
一九九七年十月二十二日
附件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大型船舶操纵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船员的素质和专业技能,保障人命和财产的安全,保护环境,根据《1974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 1995年修正)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
(一)在80,000载重吨或总长250米及以上船舶(以下简称“大型船舶”)上任职的船长和大副;
(二)从事船员大型船舶操纵特殊培训的机构。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经主管机关授权的港务监督负责对船员大型船舶操纵特殊培训的监督管理以及考试和发证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四条船员大型船舶操纵特殊培训是指基于航海操纵模拟器进行的使船员掌握大型船舶操纵技能的培训。在大型船舶上任职的船长、大副应完成此项培训,在任职时《船员大型船舶操纵特殊培训合格证》(以下简称“培训合格证”)和适任证书应同时使用。
第五条参加船员大型船舶操纵特殊培训的学员应持有海船船长或大副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船长或大副职务不少于12个月。
第六条承担船员大型船舶操纵特殊培训项目的培训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师资、设施和设备应满足本办法附件一的要求。
(二)培训大纲的制定和培训学时数不应低于本办法附件二的标
第三章培训
第七条凡申请参加船员大型船舶操纵特殊培训的学员应向授权的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