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哈工大航天学院保密奖惩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表彰和奖励在学院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工作中为保护国家秘密安全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惩处违反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学校、学院保密规章制度的行为,全面促进和推动学院保密管理工作的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标准》(国保发[2002]4号)、《哈尔滨工业大学保密奖惩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对学院各涉密单位、涉密人员和各级保密工作组织机构、兼职保密员的表彰奖励;适用于对各种违反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学校、学院保密规章制度行为的处罚工作。
第三条学院保密奖惩工作遵循学校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标准明确,奖罚分明的原则。
第四条学院保密奖惩工作由学院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实施。
第五条学院保密奖惩工作由学院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和落实。
第二章保密奖励
第六条凡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或个人, 由学院或者报请学校给予奖励:
一、在危急情况下, 保护国家秘密安全的;
二、对泄露或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行为及时检举的;
三、发现他人泄露或可能泄露国家秘密,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避免或者减轻损害后果的;
四、在涉及国家秘密的专项活动中,严守国家秘密,对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做出重要贡献的;
五、在国家保密技术的开发、研究中取得重大成果或者显著成绩的;
六、一贯严守国家秘密或者长期从事保密管理工作, 事迹突出的;
七、长期经管国家秘密的专职人员,一贯忠于职守, 确保国家秘密安全的。
八、其它经学院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应给予奖励的事项。
第七条保密奖励种类和评选范围。
保密奖励分为校级和院级两级,每级分为两种:
一、保密先进集体奖。在学院各涉密单位中评选产生。
二、保密先进个人奖。在学院各单位保密工作责任人、专、兼职保密干部和全体涉密人员中评选产生。
第八条符合学校保密表彰奖励条件的, 经由各单位推荐产生的候选集体或个人。由学院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分别向学校申报或由学院进行表彰奖励。
第九条保密奖励评选条件:保密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哈尔滨工业大学保密奖惩规定》中所规定的具体奖惩条件执行。
第十条保密奖励评选办法:
一、学院按照学校的奖励方案和本规定明确的条件, 评选、推荐学校候选单位和个人;
二、学院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学院的保密奖励方案, 明确奖励范围, 分配奖励名额。
三、学院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对各基层单位推荐的候选单位和个人进行集体研究、审议, 并由学院主管领导批准实施;
四、特殊情况的保密奖励, 由学院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保密奖励意见,报学院主管领导批准后施行。
第十一条学校保密奖励活动, 每年进行一次,学院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上报审批。学院保密奖励活动也为每年进行一次。特殊情况经学院保密工作领导小组会议讨论通过后随时上报请求学校进行审批。
第十二条保密奖励以荣誉奖励为主。
第三章保密处罚
第十三条凡泄露国家秘密或违反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学校保密规章制度,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 学院将视情节给予处罚或者上报学校给予处罚:
一、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
二、使国家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 而不能证明未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