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辽宁省国有重点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
试点工作情况
辽宁省国资委
一、试点工作的总体情况
2004年下半年,按照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在国有重点企业加快推进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通知》(国资法规[2004]225号)和《关于在湖南等六省(市)开展地方国有重点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国资法规[2004]1259号)的要求,在国务院国资委政策法规局的具体帮助指导下,省国资委结合省属企业实际,切实提高认识,把推进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试点工作纳入振兴辽宁老工业基地、构建和谐辽宁和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大局中来抓,作为省国资委和省属企业法制建设工作中的一项重点工作。努力通过试点来全面促进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通过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来促进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提高。经过3年多的努力,省国资委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组织建设、机构建设、队伍建设等方面取得了重要突破。目前省属26户企业已全部配备了总法律顾问,并全部设立了法律事务机构。在26户企业中,专职总法律顾问有10人,兼职16人;单独设立法律事务机构的有11户,合署办公的有15户。
企业法律顾问队伍逐渐壮大,素质不断提高,省属企业的法律顾问总数已由2004年的48人发展到115人;全省国有企业法律顾问总数由2004年的512人发展到710人。基本完成了我省试点工作任务,初步实现了2004年拟定的工作目标。
二、试点工作中的主要作法
国务院国资委225号和1259号文件下发后,省政府领导高度重视,原省长张文岳、分管副省长刘国强同志做出指示,要求省国资委结合实际,抓好落实。省国资委领导和法规机构认真学习和领会国务院国资委文件精神,提出要把推行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立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同国有企业改革改制相结合、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相结合、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制度相结合,努力试出成果,试出成效,为在面上全面推开积累经验。试点工作中,我们围绕重点、难点问题突出抓了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一是明确工作目标,确定工作重点。试点之初,省国资委成立调研组,对省属26户企业的法制建设总体情况、法制机构设置情况、法律事务人员情况、工作情况等进行全面调研,在此基础上确定了试点工作总体目标:到2007年底,在省属企业基本建立起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基本建立起与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相协调、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配套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同时确定了“四个重点”:一是在试点范围上,确定了本钢集团、
能源集团、抚矿集团、葫芦岛锌厂等10户省属大型企业为推行法律顾问制度试点重点企业,阶段性目标是使其在2006年底以前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并发挥示范和表率作用,之后再在省属其它企业全面推开;二是在试点内容上以落实总法律顾问“三个到位”为重点,加强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三是在机构建设上以建立健全法律事务机构为重点,推进省属企业普遍建立法律事务机构;四是在制度建设上以建章立制为重点,在国资委和企业层面建立防范企业法律风险和发挥企业法律顾问作用的制度体系。
二是加强组织领导,全面部署落实。省国资委成立了由委主要领导担任组长的省国资委推行企业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试点工作方案;委领导班子先后3次召开会议研究部署试点工作;先后2次召开省属企业负责人会议,对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试点工作进行具体部署,先后6次召开有企业负责人、总法律顾问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