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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商事仲裁中撤销、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与驳回仲裁裁决执行申请的差异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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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商事仲裁中撤销、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与驳回仲裁裁决执行申请的差异研究.doc

上传人:住儿 2022/5/3 文件大小:1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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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商事仲裁中撤销、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与驳回仲裁裁决执行申请的差异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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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国内商事仲裁中撤销、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与驳回仲裁裁决执行申请的差异研究
摘 要:仲裁裁决作出后,还可能面临被撤销、不予执行或被驳回执行申请等不确定性,这三种制度有一定的相似性,实践中容易出现混淆。本文首先对这三种制度进行简要介绍,中院提出。另外,经法院查明,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对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事由,《民事诉讼法》第237条第2款及第3款规定的6种情形与《仲裁法》第58条规定的6种情形相同,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仲裁裁决存在该等情形的,经人民法院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通过上述对比可知,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下,撤销和不予执行国内仲裁裁决的事由相同。与《纽约公约》第5条相比,我国既存在与国际上撤销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同样的事由,例如:①不存在仲裁协议;②仲裁事项超出约定的范围;③仲裁庭的组成或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等。也有我国特有的客观性、事实性的标准,[3]如:①证据是否是伪造的;②对裁决的公正性存在重大影响的证据是否被隐瞒。这些规定主要是为了确保仲裁裁决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保证仲裁裁决的基本公平。
与上述撤销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理由不同,2018年出台的《仲裁裁决执行若干规定》中驳回仲裁裁决执行申请的事由主要着眼于仲裁执行内容的不明确,其中第3条规定:
“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执行内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无法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执行申请;导致部分无法执行的,可以裁定驳回该部分的执行申请;导致部分无法执行且该部分与其他部分不可分的,可以裁定驳回执行申请。
(一)权利义务主体不明确;
(二)金钱给付具体数额不明确或者计算方法不明确导致无法计算出具体数额;
(三)交付的特定物不明确或者无法确定;
(四)行为履行的标准、对象、范围不明确;
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仅确定继续履行合同,但对继续履行的权利义务,以及履行的方式、期限等具体内容不明确,导致无法执行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其中特别将仲裁裁决仅规定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况单独强调,是因为裁决继续履行合同时,出现执行内容不明确最为普遍。当裁决主文仅确定当事人应继续履行合同,当事人申请法院执行时,执行法院認定合同哪一部分已经履行、哪一部分履行不当、哪一部分应继续履行都比较困难。如果要准确执行,一般还要组织各方事人对合同履行的情况再次进行询问或者听证审查,无异于对合同履行争议再次进行审查。[4]
由此可见,在我国,撤销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事由主要关注仲裁裁决的基本公正,而驳回仲裁裁决执行申请的事由则侧重于关注仲裁裁决是否明确具体可执行。
(二)作出裁定的法院可能不同
《仲裁法》第58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提出撤销仲裁裁决时,应向仲裁委所在地的中院申请。根据《仲裁裁决执行若干规定》第2条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仲裁裁决原则上应由中院管辖,特殊情况下可由中院指定基层法院管辖;但第3款规定,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由负责执行的中院审查;执行案件已指定基层法院管辖的,应移送原执行法院(中院)审查。因此,作出撤销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裁定的法院均为具有管辖权的中级法院;而由于仲裁裁决可能出现由基层法院负责执行的情况,那么此时,驳回仲裁裁决执行申请的裁定也是由基层法院作出。
(三)法律效果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