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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持股合同
Entrusted share holding
A 公司相应活动、代为收取股息或
红利、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行使公司法与 A 公司章程授
予股东的其他权利。
三、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作为上述投资的实际出资者,对 A 公司享有实际的股东
权利并有权获得相应的投资收益;乙方仅得以自身名义将甲方的
出资向 A 公司出资并代甲方持有该等投资所形成的股东权益,而
对该等出资所形成的股东权益不享有任何收益权或处置权(包括
但不限于股东权益的转让、质押)。
2.在委托持股期限内,甲方有权在条件具备时,将相关股东权
益转移到自己或自己指定的任何第三人名下,届时涉及的相关法
律文件,乙方须无条件同意,并无条件承受。在乙方代为持股期
间,因代持股份产生的相关费用及税费(包括但不限于与代持股
相关的投资项目的律师费、审计费、资产评估费等)均由甲方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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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在乙方将代持股份转为以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任何第三人持有
时,所产生的变更登记费用也应由甲方承担。自甲方负担的上述
费用发生之日起五日内,甲方应将该等费用划入乙方指定的银行
账户。否则,乙方有权在甲方的投资收益、股权转让收益等任何
收益中扣除。
3.作为委托人,甲方负有按照 A 公司章程、本协议及公司法的
规定以人民币现金进行及时出资的义务,并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
一切投资风险。因甲方未能及时出资而导致的一切后果(包括给
乙方造成的实际损失)均应由甲方承担。
4.甲方作为“代表股份”的实际所有人,有权依据本协议对乙
方不适当的受托行为进行监督与纠正,并有权基于本协议约定要
求乙方赔偿因受托不善而给自己造成的实际损失,但甲方不能随
意干预乙方的正常经营活动。
5.甲方认为乙方不能诚实履行受托义务时,有权依法解除对乙
方的委托并要求依法转让相应的“代表股份”给委托人选定的新
受托人,但必须提前 30 日书面通知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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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作为受托人,乙方有权以名义股东身份参与 A 公司的经营管
理或对 A 公司的经营管理进行监督,但不得利用名义股东身份为
自己牟取任何私利。
2.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转委托第三方持有上述代
表股份及其股东权益。
3.作为 A 公司的名义股东,乙方承诺其所持有的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