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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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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w8888u 2012/1/16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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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乌鲁木齐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的管理,规范评审专家执业行为,提高政府采购工作质量,依据有关法律和国务院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和要求,以独立身份从事和参加政府采购有关评审工作的人员。
评审专家从事和参加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活动评审,以及相关咨询活动。
第三条评审专家实行“统一条件,分级管理,资源共享,随机选取,管用分离”的管理办法。
第四条评审专家资格由乌鲁木齐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公室管理,采取公开征集、推荐与评审专家自荐相结合的方式确定。
第五条评审专家通过政府采购专家库进行管理。
乌鲁木齐市各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和资源整合要求,统一建立政府采购专家库,也可以借助市级已有的专家库共享评审专家资源。
第六条评审专家名单必须在市级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我市指定的发布媒体是乌鲁木齐晚报。
第七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切实规范评审专家执业行为。

第二章评审专家资格管理
第八条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在政府采购的评审过程中能以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为行为准则;
(二)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具有本科(含本科)以上文化程度,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精通专业业务,熟悉产品情况,在其专业领域享有一定声誉;
(三)熟悉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的相关政策法规和业务理论知识,具有政府采购、招标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
(四)本人愿意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工作,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五)没有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
(六)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对达不到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条件和要求,但在相关工作领域有突出的专业特长并熟悉商品市场销售行情,且符合专家其他资格条件的,可以经
市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确定为评审专家。
第十条凡符合本办法第八条和第九条规定的在职和离、退休人员,均可向财政部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自我推荐,也可以由所在单位或本行业其他专家推荐。自我推荐或推荐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个人文化及专业简历;
(二)文化及专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个人研究或工作成就简况(包括学术论文、科研成果、发明创造等);
(四)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
(五)本人所在单位或行业组织出具的评荐意见。
第十一条凡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评审专家,可以从事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财政部门可以根据管理需要,颁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证书》。

第三章评审专家的权利义务
第十二条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政府采购制度及相关情况的知情权;
(二)对供应商所供货物、工程和服务质量的评审权;
(三)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的表决权;
(四)按规定获得相应的评审劳务报酬;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承担以下义务:
(一)为政府采购工作提供真实、可靠的评审意见;
(二)严格遵守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纪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