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快递包裹丢失案的法律适用分析
周永健 摘要:货物在托运时,由于快递公司工作人员的失误致使货物丢失,在未办理保价运输的情形下如何赔付,相关的法律适用差异较大,本文通过对一二审法院的判决进行对比,认为在快递公司构成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形快递包裹丢失案的法律适用分析
周永健 摘要:货物在托运时,由于快递公司工作人员的失误致使货物丢失,在未办理保价运输的情形下如何赔付,相关的法律适用差异较大,本文通过对一二审法院的判决进行对比,认为在快递公司构成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形,利益受损方应该能够通过行使选择权获得赔偿。
关键词: 托运货物丢失;法律适用;请求权竞合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B
一、案情介绍
2003年12月1日,沈阳市一家电子公司作为发件人,委托沈阳某快递服务公司将货物快递运至深圳。结果在运输期间,由于快递公司的失误货物不慎丢失。据悉,丢失的货物为99条内存条,总价值近3万元。快递单上写明快递内容为“内存”,。事后,快递公司表示愿意赔偿1000元。由于双方争议较大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决快递公司基于合同违约赔偿3万。快递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判决赔偿1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快递公司作为承运人,未按约定完成电子公司交付的托运工作,违反了合同约定的义务,故应承担违约责任。虽然双方约定快递公司对所承运快件丢失或破损其责任限于邮费不超过三倍,但快递公司提供的该格式合同条款违反了公平原则,并且没有提请托运方注意,应认定该条款无效。因此,一审法院最后判决快递公司赔偿小陈近3万元损失。
二审法院认为,由于该快递公司是经有关部门批准享有快件邮递业务资格的从事快件寄递业务的公司,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理,其从业行为应受邮政法调整,原审认定双方为运输合同关系不当。快递单中约定“一旦邮件丢失赔偿三倍邮费”的条款虽为格式条款,但发件人在填写快递单时,已对其进行了充分提示。托运方并未对格式条款予以否认,这样该格式条款对双方均具约束力。由于托运方未选择保价方式,根据双方约定,快递公司应按邮费三倍价格赔偿小陈150元。快递公司同意赔偿1000元,该赔偿数额高于合同约定的赔偿数额,应视为快递公司对自己权利的处分。
二、案件分析
本案一二审的结果大相径庭,关键在于适用法律的不同。二审依据“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的原则从而适用了邮政法,但还有一个原则却被忽视了,即“新法优与旧法”的原则。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是1986年颁布实施的,而合同法则是1999年颁布实施的。众所周知,1986年颁布邮政法时我们国家还带有典型的计划经济色彩,而1999年合同法颁布时我国已经完全进入市场经济的轨道。从法律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来说,如果我们适用的是带有计划经济色彩反映计划部门利益的邮政法,而排斥反映市场规律的合同法的适用,似乎有点欠妥。
从法律适用来看,虽然法律的具体适用取决于法官的自由裁量,但从一二审的判决中我们可以看出法律适用的些许端倪。法律推理本是一个演绎的过程,从法条到事实再到结果,自上而下,简单明了。但在一些法官那里,它却变成了一个"自下而上"的复杂错综的工程。他们首先确定判决结果,然后在法律条文和案情证据的丛林中殚精竭虑地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