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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代理词.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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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代理词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代理词
敬重的审判长









民间借贷代理词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代理词
敬重的审判长、审判员:
受原告周某某的托付,指派本律师担当其与被告郭某某、任某某(任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代理人。结合本案事实、证据及相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代理看法:
一、借款是当事人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并没有违反法律的制止性规定,应得到法律的支持和爱护。
被告郭某某、任某某(任志强)于2001年5月26日向原告出具的借条说明,该借条对原告向两被告借款的金额、借款的期限、利息均做了具体详细的约定;被告郭某某、任某某(任志强)均在借条上签了字,且在庭审过程中,被告郭某某、被告任某某(任志强)的代理律师均对其签字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同时,被告任某某(任志强)也将该笔借款用于其承揽的工程。因此,本代理人认为,该笔借款是当事人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并没有违反法律的制止性规定,且原告履行了支付款项的义务,两被告不但收到所借的伍万元款项,而且被告任某某(任志强)实际运用了借款,因此,应得到法律的支持和爱护。
二、两被告应向原告支付逾期还款的利息。
依据原告于2007年7月15日向被告郭某某出具的收条说明,被告郭某某归还了上述借款。但时至今日,但两被告至今未能归还约定的利息。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那么》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爱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那么>假设干问题的看法》第一百零一二十二条第一款“公民之间的生产经营性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生活性借贷利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假设干看法》第六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依据本地区的实际状况详细驾驭,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局部的利息不予爱护”等相关规定,【计算方式为:××4×2144﹦】










三、本案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综上可见,该笔借款的发生时间是2001年5月26日;被告郭某某于2007年7月15日向原告归还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