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中关村科技园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增强中关村科技园区自主创新能力和产业竞争力,根据园区中长期产业发展规划、《促进产业发展工作体系建设指导意见》以及《中关村科技园区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产业发展资金的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与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国家重大技术的研发产业化和国家及北京市示范工程结合;
(二)与促进解决北京社会和经济发展以及城市管理中面临的重点难点问题结合;
(三)与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对自主创新技术和产品的重大需求结合;
(四)与国家投融资重大改革试点工作结合。
第三条产业发展资金主要包括以下四个专项:
(一)技术创新平台建设与开放实验室工程专项。主要用于促进园区创新资源的整合共享,建立和完善园区技术创新体系。
(二)政府采购与示范工程专项。主要用于支持园区重点领域的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和产品示范应用,完善园区市场拓展体系。
(三)重大产业化项目专项。主要用于推进园区重点领域关键技术突破,促进重点产业的快速发展。
(四)重点产业联盟专项。主要用于鼓励和吸引技术、人才、资本、信息等要素在园区集聚,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合作协同创新,提供并实施行业整体解决方案,形成产业链和产业集群。
第四条产业发展资金从中关村科技园区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采取无偿资助方式。
第二章支持方向
第五条技术创新平台建设与开放实验室工程专项支持:
(一)中关村开放实验室工程;
(二)园区重点领域专业孵化器;
(三)落户园区的国家工程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台和创新产业化基地。
第六条政府采购与示范工程专项支持:
(一)国家和园区中长期产业规划所确定的重大示范工程;
(二)政府采购和政府投资项目采用的园区自主创新技术和产品以及整体解决方案;
(三)中关村园区硬环境建设采用的节能、节水、环保和资源循环利用的自主创新技术产品;
(四)科技奥运示范项目以及社会主义新农村示范项目;
(五)军民融合示范项目;
(六)园区企业重大技术和产品出口。
第七条重大产业化项目专项支持:
(一)园区中长期产业规划确定的重大产业化专项;
(二)在园区实施的国家重大创新及产业化项目;
(三)园区企业获得国家或北京市科技进步奖项目的产业化。
第八条重点产业联盟专项支持:
(一)组织关键共性技术的协同创新;
(二)整合产业资源,共同开拓市场;
(三)建立测试验证中心等共性技术平台;
(四)开展行业研究,举办重大活动。
第三章支持条件和额度
第九条申请项目单位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与承担项目相关的自主知识产权和所需的筹资能力;
(二)项目负责人具备专业素质和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
(三)使用中关村园区企业信用评级报告或企业深度征信报告,无不良记录。
(四)项目指南所要求的具体条件。
第十条与国家项目的配套条件:
当年度或上年度立项的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或重大创新产业化项目。
第十一条支持园区企业获奖项目产业化的条件:
上年度获得的国家科技进步奖二等奖以上或北京市科技进步奖一等奖项目。
第十二条对中关村开放实验室,提供启动经费支持,用于补贴开放实验室进行必要设备配备和认证所需费用。对开放实验室为企业提供分析检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