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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大学博士后管理规定.doc

上传人:w8888u 2012/1/16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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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大学博士后管理规定.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中国农业大学博士后管理规定
(讨论稿)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建设,规范博士后管理工作,根据《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国人部发[2006]149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招聘资格
(一)经国家批准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一级学科所涵盖的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二级学科可招聘博士后。
(二)博士后的合作导师应为在岗博士生导师,并能够提供博士后在站期间所需要的科研经费、工资及津贴和日常公用经费。
二、申请条件
(一)具有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心健康,年龄一般在40岁以下(不超过40岁)。确因科研工作需要,且申请人符合我校科研型教授的任职条件,经博管会批准,年龄可适当放宽,但不得超过42周岁。
(二)在职人员必须脱产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三)本校博士毕业生不得在获得博士学位所属一级学科作博士后(企业博士后除外)。
三、进站程序
(一)公布计划。各学院于每年9月底前向人事处报送下一年度博士后招收计划,经学校批准后统一公布。
(二)个人申请。申请人根据学校公布的博士后招聘信息向流动站提交申请材料。
(三)学院审核。各学院组织考核小组,对拟招聘人员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综合素质进行考察,按岗按需择优招聘,并将相关材料上报人事处。
(四)学校审批。学校每季度末集中办理博士后进站审批手续。
(五)进站。经全国博管会批准后,由学校人事处发录用通知,博士后凭录用通知一个月内与合作导师签订《中国农业大学博士后科研工作协议书》一式四份,并到学校相关部门办理进站手续。
四、年度考核
(一)博士后参加所在学院的年度考核,具体考核办法参照《中国农业大学教职工年度考核暂行办法》。
(二)年度考核优秀的人数不超过本单位参加考核的博士后总人数的15%。
(三)年度考核优秀的,学校给予一定的奖励;考核不合格者予以退站。
五、博士后的待遇
(一)工资
1、博士后在站期间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岗位工资执行专业技术9级,薪级工资执行16级,绩效工资及工作津贴等由合作导师根据实际情况核发。岗位绩效工资标准不低于3000元/月。
2、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每年增加一级薪级工资,从下年的1月起执行。
3、博士后在站期间的岗位绩效工资及津贴等全部由合作导师自筹经费承担。
4、人事档案及工资关系不转入我校的在职博士后,学校不发基本工资,合作导师根据实际情况发放一定的工作津贴。
(二)住房
1、学校免费为博士后提供住房,具体标准视房源情况确定。博士后凭人事处的录用通知到后勤基建处办理租住博士后公寓手续。校内博士后公寓的调整、维修和日常管理由后勤基建处负责;校外博士后公寓的调整由人事处负责,管理由产权单位负责。
2、博士后公寓仅供在站博士后租住,各设站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换和转租,违反规定者,学校有权收回其公寓,并进行相关处理。
3、博士后本人或配偶具有北京市常住户口的,学校不再解决其住房。
(三)医疗
1、在站博士后人员与学校事业编制教职工享受同等的医疗保障待遇。
2、在职博士后的医疗待遇由其人事关系隶属单位负责。
(四)户口迁移及配偶子女的随迁
1、博士后进站报到后,凭北京市公安局介绍信入我校集体户口。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随其流动,按有关规定到农大派出所或东升派出所办理户口暂住手续。
2、博士后在站期间,其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