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北京市劳动服务管理中心文件
京劳服办发〔2010〕3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劳动服务管理系统
促进就业资金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服务管理中心:
现将《北京市劳动服务管理系统促进就业资金审批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试行)
××补贴受理告知书(样式)
××补贴补正材料通知书(样式)
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就业资金审批通知
北京市劳动服务管理中心办公室 2010年9月30日印发
附件1:
北京市劳动服务管理系统
促进就业资金审批管理办法
(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促进就业资金审批管理工作,根据《促进就业资金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京人社就发〔2010〕110号),结合全市劳动服务管理系统职能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市、区(县)人力社保系统促进就业资金审批部门(以下简称“资金审批部门”)负责市级促进就业资金用于灵活就业、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用人单位招用城乡就业困难人员享受工资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专项补贴,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等政策性补贴的审批事项。
二、岗位职责
(一)岗位设置
市、区(县)资金审批部门,原则上应设立受理初审、审核、复审、审定和告知岗位。
(二)岗位职责
岗位责任人:资金审批部门的受理初审人员。
受理标准:下级资金审批部门或用人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应齐全、规范。
初审标准:按照相关政策文件规定,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有效进行初审查验(详见附件2)。
职责及权限:
对符合规定的申请材料应及时受理,填写《申请××补贴受理告知书》(样式见附件3),给予下级资金审批部门或用人单位受理通知书。
对受理的申请材料,按照相关政策文件规定,在优惠政策管理子系统上进行操作,区(县)受理初审人员应按照规定准确录入或批量导入用人单位申请信息,并在优惠政策管理子系统进行相关操作和信息系统核对;市级受理初审人员应通过相关信息系统进行核对,按照规定准确地在优惠政策管理子系统进行相关操作。
对不齐全、不规范的申请材料,填写《申请××补贴补正材料通知书》(样式见附件4)连同申请材料退回下级资金审批部门或用人单位。
对经查验不符合相关政策文件规定的申请材料,做出全部申请人员或部分申请人员初审不合格处理,以书面方式告知并连同申请材料退回下级资金审批部门或用人单位。
岗位责任人:资金审批部门的业务负责人。
审核标准:申请材料和批复材料规范有效。
职责及权限:
对受理初审人员报送的申请材料与优惠政策管理子系统信息进行核对,符合审核标准的,在申请材料或批复材料上签字,将申请材料或批复发材料报复审人员。
对不符合审核标准的,中止审核,将申请材料或批复材料退回受理初审人员。受理初审人员书面告知下级资金审批部门或用人单位。
岗位责任人:资金审批部门的业务主管领导。
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复审。
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在申请材料或批复材料上签字后转审定人员。
不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将申请材料或批复材料退回审核人员。审核人员按照规定退回申请材料或批复材料。
岗位责任人:资金审批部门的单位负责人。
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批标准对复审意见进行审定。
同意复审人员意见的,在申请材料或批复材料上填写审定意见后报批准人。
不同意复审人员意见的,将审定意见及理由填写在申请材料或批复材料上并退回复审人员。复审人员按规定退回申请材料或批复材料。
岗位责任人:资金审批部门的受理初审人员。
工作标准:及时准确告知下级资金审批部门或用人单位办事结果;制发的申请或批复材料完整有效;留存归档的审批材料齐全规范。
职责及权限:
对经资金审批部门审批同意上报的申请材料或同意下发的批复材料,区(县)资金审批部门的受理初审人员应及时在优惠政策管理子系统上进行上报操作;市级资金审批部门的受理初审人员应及时在优惠政策管理子系统上录入批复文号及批复日期等相关信息,并做好印发批复等工作。根据政策内容,受理初审人员按照市、区(县)和用人单位的顺序依次及时告知审批结果,并通知下级资金审批部门或用人单位领取批复材料或应退回的相关申请材料。
(三)区(县)资金审批部门对经办市级促进就业资金事项的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应结合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岗位设置,规范促进就业资金经办流程。
三、信息核对
资金审批部门受理初审和审核岗位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