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厦门大学研究生选课管理办法
(2008年7月修订)
(2008)厦大研字11号
我校研究生信息化管理平台选课系统于2005年秋季启动,并制定了《厦门大学研究生网上选课管理办法(试行)》。为了进一步规范选课管理工作,经过三年的运行与完善,现将《厦门大学研究生网上选课管理办法(试行)》修订为《厦门大学研究生选课管理办法》。
一、基本原则
研究生须在导师指导下以本专业培养方案为依据进行选课。公共学位课程按照研究生院统一安排选课,专业学位课程应在本专业培养方案中所列课程组内选择,选修课程可在本院、系、所开设的选修课程和全校开设课程范围内选择。
在研究生选课前,各学院导师和研究生秘书,应根据研究生所在学科专业的培养方案,及研究生个人的实际情况对研究生进行选课指导。
每学期研究生须上网选择和确认所修课程后,其课程学台的选课系统与成绩管理系统进行分类管理与成绩登记,获得所修课程的学分。
二、选课资格
根据《厦门大学各类学生完费注册管理暂行规定》(厦大财[2004]6号)文件精神,在学研究生应在足额缴纳本年度学费后方可办理注册手续,并获得选课资格。确因家庭经济困难不能按期足额缴纳学费的研究生,可按照规定程序申请办理“绿色通道”和注册手续后,方能获得选课资格。
选课管理
博士研究生原则上应在第一学年内完成全部课程学习计划,修满学分。硕士研究生原则上应在第一学年内完成学位课程学习计划,在第一、二学年内完成全部课程学习计划,修满学分。
每位研究生应遵照所在学科专业的培养方案修读完成应修学分。研究生课程分为全校性公共学位课程、专业学位课程及选修课程三种类型。研究生须以所在学科专业的培养方案为根据,同时在选课系统提供的课程信息提示之下选定修读课程。
研究生选定课程后,应按课程的教学计划,参加教学活动,完成学习任务,并按时参加课程考试。一门课程缺课累计达课程时数1/3或无故缺考者,本课程考核成绩以零分计。
研究生学位课程70分以上为合格,选修课程60分以上为合格。若学位课程或限定性选修课程不合格,应当重修;若一般性选修课程不合格,可以选择重修或改选其它课程。
研究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者,须事先办理缓考申请,经任课教师同意,学院主管领导批准(研究生公共课须经研究生院批准)后,方可缓考。缓考研究生只能参加该课程下一轮次的考试,不能提前或单独考试。
鼓励跨学科选修研究生课程或高年级本科课程(专业基础理论课程与实验课程)。研究生跨学科修习的高年级本科课程须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认定后,方可记入研究生信息化管理平台的成绩管理系统。跨学科选修研究生课程以及经过认定的高年级本科课程可全部录入研究生个人学籍档案,但有效学分不超过各专业培养方案中规定的选修课程总学分的30%,超出部分不计学分。
研究生选修校外的课程(含国外、境外同类高校的课程),应是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认定、研究生院审批的课程或学校(含学院)签订的联合培养协议的课程。研究生选修校外课程,需本人提出申请,经导师及学院主管领导同意,并报研究生院审批。
校外课程修读完成后,研究生应根据对方学校出具的课程成绩单、课程大纲、原始试卷等,办理课程认定手续。专业课程由学生所在学院参照专业培养方案进行认定,并报研究生院审核备案。选修校外课程的有效学分原则上不超过各专业培养方案中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