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厦门大学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科研经费管理,强化预算约束和财务监督,保证科研经费的合理分配和有效使用,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学校财务制度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根据科研经费来源不同,分为以下两大类:
(以下简称纵向经费):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国家社科基金委、科技部、教育部、国防科工委、国务院所属其它各部委、地方各厅局等直接下达给我校的各类研究经费和各类基金资助的研究经费,以及我校作为合作(协作)单位承担上述来源的项目,由项目主持单位转拨到我校的经费。
(以下简称横向经费):包括各类企事业单位(机关、社团、部队、其他学校、企业等)和个人委托与合作研究的项目经费;境外(含港、澳、台)基金和非基金类资助的研究项目经费;国内民间基金资助的研究项目经费等。
第三条各类科研经费,不论其资金来源渠道,均属学校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处统一管理、集中核算。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任务书》或《合同书》的预算(以下简称“项目经费预算”)掌握使用,并确保科研经费专款专用。
第二章经费管理
第四条科研经费管理的职责分工:
,并配合财务处做好项目经费管理的有关工作。
,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审查项目决算,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立项书或合同约定,以及有关财经法规规定使用科研经费。
(以下简称审计处)负责对科研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决算审计。
(系、所)应共同加强对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负责项目负责人出差的审批,协助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处对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和开支情况进行监督,确保项目负责人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科研经费。
,并按财经法规制度规定及项目经费预算使用经费。项目负责人应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科研项目结题及结账手续,对科研经费使用的真实性、有效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经费开支手续必须完整,票据必须合法。
第五条项目经费预算管理
项目负责人应根据科研活动的需要及任务下达部门的规定,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并按任务下达部门批复的项目经费预算使用经费,严禁违反规定自行调整项目经费预算。
支出预算科目中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管理费预算一般不予调整。其他支出科目确实需要调整的,必须遵循“先报批、后使用”的原则。项目经费下达部门对经费预算调整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办理。无明确规定的,在不超过该科目核定预算10%,或超过10%但科目调整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报科研管理部门审批;超过该科目核定预算10%且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由科研管理部门报任务下达部门审批。
项目负责人应根据科研活动的需要及任务委托单位的要求,按财务制度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并在项目《合同书》中必须按本办法规定的控制比例列入足额的“管理费”、“图书资料及网络使用费”的预算。
第六条项目负责人应按规定及时到科研管理部门办理立项手续,科研经费到账后,由财务处和科研管理部门根据项目的《任务书》或《合同书》核实到校经费所属类别,按项目立户,经提扣管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