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成都市农业劳动身份证明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成都市农业劳动者证明管理,规范办理农业劳动者身份证明的程序,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推行一元化户籍管理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成办发[2004]63号)、《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深入推进城乡一体化的意见(试行)》(成委发[2006]52号)和《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农村地区婚迁的意见》(成办发[2007]108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人员可申请办理农业劳动者身份证明:
(一)婚迁人员:本市农村人口依法再婚满3年、初婚的配偶婚迁入户的(复婚视同为再婚,初婚与再婚均以迁入一方的当事人的婚姻状况为判断标准)。
(二)复员退伍军人:本市农村的复员和退伍军人回原籍入户的(已在中心城区、区(市)县城、建制镇落户并已确定为城镇居民户口的除外)。
(三)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人员:本市农村的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人员直接回原籍入户的。
(四)大中专院校毕业或退学学生:本市农村籍的大中专院校学生退学或1997年3月以后的毕业生,本人未落实工作单位,自愿迁返原籍农村,且目前仍在农村居住和从事农业生产,时间满1年以上的(含1年),经原籍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同意,户口登记机关调查核实后,其户口迁回原籍落农村户口的。研究生参照执行。
(五)“未征地农转居”年满18周岁人员:公安机关从2004年5月1日—2007年12月31日,在计算机人口信息库中分步将本市户籍人口的户口性质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对18周岁以上从事农业生产的人员,经核实后在《居民户口簿》和《常住人口登记表》职业栏添加“农业劳动者”,当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未在
“职业名称”栏内添加“农业劳动者”,这部分人员中现满18周岁,且在《居民户口簿》上父母任一方的“职业名称”栏仍为“农业劳动者”的。
(六)迁移到城镇的“未征地农转居”人员:2006年10月20日以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未征地农转居”人员迁入中心城区、区(市)县城、建制镇,具有合法固定住所或迁入上述地区统一规划修建的出租房未获补偿,仍然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继续享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益的(迁移过程中自愿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的除外)。
(七)补录户口的人员:本市农村人口顺计算机人口信息库口录入户口时,因种种原因造成遗漏,需要补录户口的。
第三条市和区(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成都市农业劳动者身份证明的指导监督工作。
区(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成都市农业劳动者身份证明的管理和审核办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以及村民小组、社区居民小组负责协助做好成都市农业劳动者身份证明的审核工作。
第四条《成都市农业劳动者身份证明》按以下程序进行办理:
(一)申请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入户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领取《成都市农业劳动者身份证明申请表》。婚迁人员、大中专毕业生、本市农村人口补录户口的需经迁入地村民小组或居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讨论或通过其它方式征得三分之二以上的农户的代表签名同意后,在本组范围内将集体意见和个人基本情况(指婚迁人员的初婚、再婚情况,大中专毕业生在家居住务农一年以上的情况,补录户口人员的补录原因)公示10天无异议以后方可领取表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