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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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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doc

上传人:w8888u 2012/1/16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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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江西省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8〕709号)精神,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家电下乡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安排的,对农民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按一定比例给予补贴的资金。
第三条补贴资金按照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第四条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和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补贴方式、标准及资金来源
第五条补贴方式:凡农民在有效时间内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提出申请并经审核符合相关条件的,均给予财政资金直接补贴。
第六条补贴标准:按补贴类家电产品销售价格的13%给予补贴。
第七条资金来源: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负担80%,省级财政负担20%。
第三章补贴的对象、产品和有效时间
第八条补贴对象:具有农业户口并购买补贴类家电下乡产品的所有人员(下称购买人),但每户每类补贴产品购买数量不得超过1台(件)。农户认定以公安机关的户籍登记为准。
第九条补贴产品分彩电、冰箱(含冰柜)、手机、洗衣机、电脑、空调六大类,具体规格和型号由商务部和财政部另行发布。
第十条有效时间:凡在2009年2月1日至2013年1月底,购买人在承担家电下乡销售业务的销售网点购买规定数量的补贴类产品(以申报补贴时提供的销售发票载明的时间为准),均可享受补贴。
第四章补贴资金测算、拨付及清算
第十一条省财政厅会同省国内贸易行业管理办公室根据各县(市、区)农业人口和农村家电普及情况,农民购买能力及消费意愿等,测算年度补贴资金规模。
第十二条根据测算的补贴资金规模,省财政厅将补贴资金的50%通过中央专项资金零余额账户直接拨付到县级财政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其余50%补贴资金按需求进度和上述程序支付。如实际补贴资金超出预算,缺口部分由县级财政部门调度资金垫付,年终与省财政清算。推广工作结束后,县级财政部门应及时将特设专户的剩余资金全部收回国库存款账户。
第十三条设区市财政部门会同内贸部门在每年3月30日前,核实汇总本地区上年度补贴资金使用情况,报送省财政厅进行审核清算。
第五章补贴资金的申报和兑付
第十四条补贴资金的申报
(一)家电下乡产品销售网点应当在农民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后,及时把购买人的基本资料和产品等相关信息及时录入到商务部、财政部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的销售网点终端。购买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要求,及时持有关材料到户口所在地乡镇财政部门申报(可跨年度申报)。
(二)申报补贴时应提供的材料:
“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申报表”(附表1);
,发票在载明商品基本情况的同时,应加注购买人的姓名及身份证号码、家电产品专用标识卡号码;
,即能够证明购买人身份的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或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
;
“一卡通”存折(没有“一卡通”存折的农户,由当地乡镇财政部门为其办理);

第十五条补贴资金的审核及兑付:
(一)乡镇财政部门按照本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