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泸州医学院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方针,适应研究生教育快速发展和深化改革的需要,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健全研究生管理制度,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泸州医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校按照国家研究生招生政策、规定录取的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硕士研究生的管理。
第三条学校紧紧围绕为国家培养高层次人才这一中心,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研究生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研究生教育质量。
第四条研究生应当努力学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不断提高政治思想素质;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应当加强道德品质修养,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按国家招生规定被我校正式录取的研究生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提前以书面形式向学校研究生处请假,并附所在单位、社区或乡镇证明。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研究生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者,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七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有在校学生待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者,可以在下一学年开学前,持县级及以上医院健康证明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随同下一年级新生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条每学期开学时,在学研究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时间,持研究生学生证到所在院(系、所)研究生学生管理部门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各院(系、所)研究生学生管理部门须在规定时间内将在学研究生报到注册情况报研究生处。因故不能如期报到注册者,应当事先提交有关证明,向所在院(系、所)请假,并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逾期两周不到校注册者,视为自动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每学年秋季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应当按学校规定缴清当年应缴纳的学杂费后方能注册。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按学校有关规定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九条研究生应当参加研究生培养方案和个人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个培养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合格,获得规定的学分;考核成绩不合格,不能获得学分。课程及各个培养环节的考核成绩、学分记入研究生成绩册。
第十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课程考试按百分制评定成绩;课程考查和其他实践环节的考核,可采用等级制或百分制评定成绩。考核和成绩评定的有关规定按照《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