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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交通厅科研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w8888u 2012/1/16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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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交通厅科研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辽宁省交通厅科研管理办法
辽宁省交通厅
二OO二年八月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交通科研管理,明确省厅科研管理的基本程序和要求,强化责任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家《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厅科研工作的重点是为实施全省交通行业中心工作提供技术支持。根据省厅科技发展规划,由厅科技教育处(下称厅科技主管部门)组织和实施科学研究、科技成果推广及其它相关科学技术活动。省厅科研计划主要解决我省交通建设和管理中涉及的重大科技问题。
第三条科研项目的选择原则:
立足创新,突出重点,强调实用,注重推广。
第四条为提高科研质量和水平,应加强与国内外科研院所、高校和企业的联合。
第五条科研管理工作的内容:
(一)科研项目计划管理;
(二)科研经费管理;
(三)科研成果验收、鉴定(评审)管理;
(四)科研成果推广应用管理;
(五)科研项目招投标管理;
(六)科研项目后评估。
第二章科研项目计划管理
第六条科研项目计划管理程序
(一)项目的选择;
(二)初审;
(三)厅专家委员会审查;
(四)厅综合计划处、财务审计处会签,主管厅长审批,下达科研项目计划;
(五)项目招投标
(六)签订项目合同;
(七)计划实施管理;
(八)拨付科研经费;
(九)签署验收、鉴定(评审)申请书。
第七条项目的选择方式
1、上级部门(交通部)下达;
2、厅党组指定;
3、厅专家委员会建议;
4、科技主管部门经调研建议;
5、各市交通局、厅直属各单位提交申请。
第八条项目的论证与审批
厅科研项目原则上每年分两次下达计划,厅科技主管部门对拟列入计划的项目初审后,由厅专家委员会对项目的可行性报告进行审查,根据审查结果,报厅综合计划处、财务审计处会签,并报主管厅长审批,下达科研项目计划。
第九条合同的管理
(一)省厅科研项目计划下达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在二十日内编写科研大纲,由厅专家委员会组织讨论后,与科研主管部门签订合同。
(二)因故不能按期签订合同的单位,应在计划下达后一个月内说明原因,否则,视为自动放弃对该项目的研究。
(三)合同经有关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规定的内容执行完毕并经过厅科研主管部门验收、鉴定(评审)后,合同自动失效。
(四)当发生下述情况之一时,合同可以变更或中止:
1、合同规定的技术指标已由他人率先完成;
2、实践证明立题不当;
3、由于不可抗拒的因素使合同无法继续执行;
4、合同双方一致同意的原因。
中止合同时,由厅科技主管部门根据项目承担单位已完成工作情况,确定支付经费。
(五)两个以上单位联合承担省厅科研项目时,须在合同中注明项目第一承担单位,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责任、义务由第一承担单位承担。同时附加第一、第二承担单位之间签定的委托合同。
(六)项目承担单位若提出变更或中止合同,须承担单位提出报告,说明原因,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变更或中止,未经批准的,视为承担单位单方原因中止合同并承但相应的责任。
(七)项目委托方在第九条(四)款中规定情况之外,提出变更或中止合同,须征得项目承担单位同意后方可执行。
(八)对未按合同进度完成的项目,厅科技主管部门将视情节对其承担单位进行通报批评或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