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11
文档名称:

安徽大学《经济法》经济法案例.doc

格式:doc   大小:482KB   页数:11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安徽大学《经济法》经济法案例.doc

上传人:xwbjll1 2017/3/14 文件大小:482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安徽大学《经济法》经济法案例.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案例 1: 自然人王某(系中国公民)于 1999 年 11月 10 日以家庭共有财产申报设立一家个人独资企业 A ,从事餐饮经营,随着业务的扩大, A 企业又分别设立了六家分店,并招聘 6 名店长负责分店经营。因分店是以总店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故分店未再行办理任何登记手续, 企业也未与店长就聘用事项签订书面合同。半年后,王某出国, A 企业交由其妻李某管理, 由于李某管理经验不足,企业经营每况愈下,甲分店店长擅自与其亲戚合伙开了一家与 A 企业相同特色餐饮经营的企业, 并任经理, 主要业务精力转移, 丙分店拖欠承租房屋业主的租金,被起诉至法院,李某应诉时以丙分店店长是承包经营,其债务与 A 企业无关为由抗辩。 2001 年3 月,李某未经清算便决定解散 A 企业,意欲逃避企业债务。请问: 1. 个人独资企业是否可以家庭共有财产申报出资?说明理由。 2.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是否应办理登记手续?说明理由。 3.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委托或聘用他人管理企业事务, 是否应当与受托人签订书面合同?说明理由。 4. 甲分店店长的行为是否违反法律规定?说明理由。 5. 承租房屋业主请求支付租金,李某的抗辩理由能否成立?说明理由。 6. 李某解散 A 企业的行为是否合法? A 解散后,李某能否逃避企业债务? 答案: (1 )可以。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投资人可以个人资产出资,也可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题目符合这一条件。(2 )应当。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3 )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他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应当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签订书面合同。(4 )甲分店店长的行为违反了个人独资企业法关于: “未经投资人同意不得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的规定。(5 )请求支付租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李某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分店是以总店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投资人对受托人的职权限制不能对搞善的第三人。(6 )独资企业解散时,应当进行清算,未经清算解散企业不符合法律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案例 2: 1998 年元月,甲、乙、丙共同设立一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甲以现金人民币 5 万元出资, 乙以房屋作价人民币 8 万元出资, 丙以劳务作价人民币 4 万元出资; 各合伙人按相同比例分配盈利、分担亏损。合伙企业成立后,为扩大经营,于 1998 年6 月向银行贷款人民币 5 万元,期限为 1 年。 1998 年8 月,甲提出退伙。鉴于当时合伙企业盈利,乙、丙表示同意。同月,甲办理了退伙结算手续。 1998 年9 月,丁入伙。丁入伙后,因经营环境变化,企业严重亏损。 1999 年5 月,乙、丙、丁决定解散合伙企业, 并将合伙企业现有财产价值人民币 3 万元予以分配, 但对未到期的银行贷款末予清偿。 1999 年6 月,银行贷款到期后,银行找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发现该企业已经解散, 遂向甲要求偿还全部贷款, 甲称自己早已退伙, 不负责清偿债务。银行向丁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丁称该笔贷款是在自己入伙前发生的,不负责清偿。银行向乙要求偿还全部贷款, 乙表示只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清偿相应数额。银行向丙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丙则表示自己是以劳务出资的,不承担还贷款义务。根据以上事实,回答下列问题: (1 )甲、乙、丙、丁各自的主张能否成立?并说明理由。(2 )合伙企业所欠银行贷款应如何清偿? (3 )在银行贷款清偿后,甲、乙、丙、丁内部之间应如何分担清偿责任? 答案如下: (1 )甲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故甲对其退伙前发生的银行贷款应负连带清偿责任。(1 分) 乙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 合伙人之间对债务承担份额的约定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 故乙提出应按约定比例清偿债务的主张不能成立, 其应对银行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l 分) 丙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 以劳务出资成为合伙人, 也应承担合伙人的法律责任,故丙也应对银行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l 分) 丁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 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故丁对其入伙前发生的银行贷款应负连带清偿责任。(l分)( 说明: 仅答出“某合伙人的主张不能成立”,, 答出相应理由者, 再给 , 理由答错者, 不得该1 分) (2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所欠银行贷款首先应用合伙企业的财产清偿, 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时, 由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乙、丙、丁在合伙企业解散时, 未清偿债务便分配财产, 是违法无效的, 应全部退还已分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