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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个人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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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个人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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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个人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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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产品部门应和个人金融部共同确定产品种类,销售网点应根据个人金融部的统一文件要求进行产品销售。
第十八条 在个人金融部门组织销售培训前,产品部门必须提供产品介绍材料、宣传材料和风险评级。产品的宣传和介绍材料,应包含对产品风险的揭示,并以醒目、通俗的文字表达,配以必要的示例,说明最不利的投资情形和投资结果;对非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在与客户签订合同前,应提供理财计划预期收益率的测算数据、测算方式和测算的主要依据;产品的风险评级信息应当由产品部门对该产品进行风险测算,确定其产品风险评级,提供个人金融部门。
第十九条 产品部门引入或者在理财产品组合中包括其他金融机构的理财产品时,除了要求产品提供者提供上条所述材料外,还应对产品提供者的信用状况、经营管理能力、市场投资能力和风险处置能力等进行评估,并明确界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划分相关风险的承担责任和转移方式。
第二十条 个人金融部应审核产品部门提供的相关材料是否完整,并提出合理化建议。如果产品部门无法提供相关材料或者材料不完整,个人金融部不得组织销售。
第二十一条 个人金融部应负责组织理财产品的销售培训,产品部门负责提供培训资料,并协助进行授课。
第二十二条 总行个人金融部组织,产品部门配合,针对不同产品种类及销售渠道制定市场宣传整体策略,包括制订统一的宣传广告设计、市场营销计划方案等;各分行个人金融部门应按照总行制订的整体市场宣传策略,结合各分行媒介特点,须按照要求在产品上市前向总行个人金融部门报告详细的市场宣传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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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各营业网点作为理财服务区的延伸,要按照个金部门的部署,共同做好产品前期宣传和销售培训工作。
第二节 理财产品销售过程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个人金融部应在客户分层的基础上,结合不同理财产品的风险特征,确定向不同客户群销售产品的渠道和销售起点金额。
第二十五条 理财产品可以在理财中心、理财工作室或开放式柜台销售。封闭式柜台不得销售任何理财产品。在遵守此原则的基础上,不同的产品销售可以确定更加合理的销售渠道要求。
第二十六条 理财产品的起点金额,人民币应在5万元以上,外币应在5千美元(或等值外币)以上,产品另有规定的除外。各分行可依据不同客户群的风险认识和承受能力提高起点金额。
第二十七条 销售人员在进行理财产品销售前,应对客户进行风险承受能力测试,确定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评级。并将测试结果由客户签字确认并归档,以此作为销售理财产品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 销售人员向客户推介产品时,应根据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结合客户的财务状况,提供合适的产品由客户自主选择,并向客户解释相关投资工具的运作市场及方式,揭示相关风险。
第二十九条 销售人员必须对客户进行充分的风险揭示,销售人员不得将理财产品当作一般储蓄产品,简单地进行收益率的比较,进行大众化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