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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农村供水用水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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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农村供水用水管理办法.pdf

上传人:buxiangzhid56 2022/5/6 文件大小:30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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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河北省农村供水用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供水用水活动,保障农村供水用水安全,维
护供水单位和用户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人民政府,会商相关村民委员会,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划
定供水管道等农村供水设施的保护范围,设立警示标志。
第十条 禁止在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和农村供水设施保护
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开展取土、采砂、打桩等作业;(二)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三)堆放垃圾、粪便等废弃物、污染物;
(四)从事畜禽养殖;
(五)擅自改造、迁移或者拆除农村集中供水设施。
第三章 供水管理
第十一条 农村供水应当优先保障生活用水,兼顾畜禽饮水、
庭院生产等用水。不得用于工业生产和规模化畜禽养殖。已经实行农
村集中供水并且能够全天候供水的地区,禁止新打自备井。
第十二条 农村集中供水设施的运行维护单位(以下统称供水
单位)负责向用户供水。
供水单位包括农村集中供水设施所有权人和通过承包、租赁等方
式依法获得运行维护管理权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村集中供水设施
运行维护经费合理负担机制,通过财政补贴、水费提留等方式,推行
农村集中供水设施维修养护基金制度。
供水单位应当落实农村集中供水设施运行维护经费,保障运行维
护工作正常进行。
第十四条 供水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供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饮用水;(二)满足供水设施设计的水量、水压和供水保证率等要求;
(三)按照有关规定收取水费;
(四)检查、维护供水设施;
(五)设立供水服务电话,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供水单位应当采购和使用经依法批准生产并符合国
家卫生标准的水处理设备、水质消毒设施、输配水管材和化学药剂等
涉及饮用水安全卫生的产品,采取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水质消毒措
施,确保饮水安全。
第十六条 供水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建立水质检测制度,定
期向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检测结果。
设计供水能力在日供水量一千立方米以上或者一万人以上的集
中供水设施,供水单位应当设立专门水质化验室,配备相应的检验人
员和检测设备,对原水、出厂水、管网末梢水进行水质指标检测。
其他集中供水设施,供水单位可以配备与供水能力相适应的检测
设备,也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水质检测。
第十七条 供水单位应当定期检修供水设施,制定供水突发事
件应急预案,不得擅自停止供水。
因供水设施施工或者检修确需临时停止供水的,供水单位应当提
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用户;因发生自然灾害或者突发事件不能提前通知
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告知用户。连续超过四十八小时不能恢复正常供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