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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有效的措施,保护好生态植被、水体、地貌。
第八条  管理局应会同有关部门对景区内的历史遗址、文物、古树名木等进行调查登记,建立档案,设置标志,严格保护。
第九条  景区内及其外围保护地带的林木不得随意砍伐。确需砍伐的必须经管理局审查同意后,按规定办理采伐许可证。
第十条  景区内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履行义务植树或其他绿化任务。企、事业单位,应当积极创建园林式单位。
第十一条  在景区内采集物种标本、野生药材和其他林副产品,应经管理局同意,在指定地点采集,并按规定缴纳资源保护费。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景区绿化用地,违反规定占用的应无条件限期归还。
因建设或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景区绿化用地,须经管理局批准,并依法缴纳绿化占地费。占用期满后,占用单位或个人应恢复绿化或向管理局交纳所需费用,由管理局负责恢复。
第十三条  景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应建立健全防火组织,完善防火设施。
第十四条  在景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的,禁止修建污染环境、影响生态的工厂和其他设施。
第十五条  管理局要加强自然生态环境的综合整治工作。抓好三废的防治,保护好水源水质,坚持行之有效的环境管理制度,搞好“三同时”(即环保工程与主体工程要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施工运转),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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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规  划
第十六条  景区的各项建设活动要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配套建设的原则,节约用地,严格管理,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十七条  规划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如确需修改的,按规定报原批准单位审批后方可变更。
第十八条  在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活动,必须经管理局批准,并依法办理《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农民建房按《四川省村镇规划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办理《规划建设许可证》和《建设用地许可证》。
第十九条  严格控制景区内临时建设。确需建设的,必须报经管理局批准,按规定办理《临时建设工程工程许可证》。被批准的临时建筑限期满时,必须无条件拆除。限期未到,因国家或集体需用地时,无条件拆除。
第二十条  景区内的建设工程的设计,应当符合景区规划的要求,与建设工程所在地的环境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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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建  设
第二十一条  凡在景区内从事工程建设(含装饰装修)、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的勘察设计、施工以及建筑构配件生产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到管理局登记注册并接受资质审查,未经资质审查定级发照的企业,一律不得承揽工程。
第二十二条  凡经资质审查确定营业等级的施工(生产)企业,必须持“三证”(资质等级证、经营管理手册、工商营业执照)方准进入建筑市场按规定承担施工(生产)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