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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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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岳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岳阳市规划局二00七年六月
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第九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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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建筑间距建筑退让建筑物的高度控制市政工程建筑基地环境附则本规制范围用地。
第十条道路广场用地(S)指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道路、广场和停车场等用地。其中:
道路用地(Si)指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用地,包括其交叉路口用地;广场用地(S2)指公共活动广场用地;社会停车场库用地(S3)指公共使用的停车场和停车库用地。第十一条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指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市政公用设施及其附属的建筑物(含构筑物,下同)和
管理维修设施等用地。其中:
供应设施用地(U)指供水、供电、供气和供热等设施用地,不包括电厂、煤气厂用地(纳入工业用地);交通设施用地(U2)指公共交通、货运交通和其他交通设施用地;邮电设施用地(U3)指邮政、电信和电话等设施用地;环境卫生设施用地(U4)指雨污水泵站、污水处理厂及粪便垃圾集运、处理等设施用地;施工与维修设施用地(UQ指房屋建筑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市政工程、绿化和地下构筑物等的施工及养护维修设施用地;殡葬设施用地(U5)指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存放处和墓地等设施用地;其他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9)指除以上之外的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如消防、防洪等设施用地。
第十二条绿地(G)指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公共绿地和生产防护绿地(包括其范围内的水域)。其中:
公共绿地(G)指向公众开放、有一定游憩设施或装饰作用的绿化用地,包括各类公园和街头绿地;生产防护绿地(G)指用于园林生产、隔离、卫生和安全防护等的绿化用地第十三条特殊用地(D)指特殊性质的用地。其中:
军事用地(D)指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军事设施用地,不包括部队家属生活区等用地;外事用地(DO指外国领事馆及其生活设施等用地;保安用地(DO指监狱、拘留所、劳改场所和安全部门等用地,不包括公安局和公安分局机关用地。
第十四条城市建设用地适建性规定:
(一)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性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建设用地,应根据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城市设计或特定地区规划)和本规定附表一进行适建性划分和使用。
(二)凡附表一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其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三)需改变已经批准规划所确定的建设用地性质和适建范围,应编制调整规划并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批获准后方可执行。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十五条成片开发建设(新区)的居住用地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按国家相关规范执行。其他各类建筑基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参照本规定表二〈〈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控制指标》(以下简称〈〈表二》)执行。
《表二》规定的指标适用于类型单一的建筑基地。对混合类型的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基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基地和综合楼基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成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第十六条位于城市规划道路两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代征临道路面长度相对应一侧的规划道路50%勺用地(城市道路按规划要求已建成的除外)。
第十七条建设项目基地面积大于6000平方米的用地必须编制详细规划(特定地区详细规划设计覆盖范围需扩大时,
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并经批准后才能实施。
第十八条建设项目基地面积小于或等于6000平方米的用地,其建筑容量指标在经批准的详细规划中已确定的,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城市规划要求及有关规范、规定,可只进行总平面设计,其建筑容量指标应按《表二》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表二》规定指标中除工业、仓储建筑外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为上限,两者不宜同时取最大值,绿地率为下限;工业、仓储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为下限,绿地率为上限。
第二十条未列入附表二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城市公共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和有关专业规定执行。
第二^一条建筑基地未达到下表规定最小面积的,原则上不能单独建设,其建设用地规划不得审批,应纳入成片统一开发范围内进行建设。
建筑基地最小面积控制表
序号
项目内容
建筑周度(H)
最小用地面积(m2)
1
低层居住建筑
H<10m
500
2
多层居住建筑
10mvHv18m
800
多层公共建筑
10mwHv24m
1000
3
局层居住建筑
21mwHv50m
2000
50m<Hv100m
3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