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完善人民陪审员管理理性争辩
人民陪审员制度, 即我国司法机关吸取非职业司法人员作为不穿法袍
的法官 —人民陪审员参与合议庭审判的一种基本诉讼制度。 作为在我
国已走过 70 多年历程具有优良传统的司法制度,人民陪审员制度对
于弘扬司民主化的价值精神,做到二者的和谐统一。
二、人民陪审员权利与义务的统一
如何界定人民陪审员的职责, 规定人民陪审员的权利和义务问题始
终是社会关注的焦点。 长期以来, 我国法律没有对人民陪审员职责作
出明确的规定, 导致实践中人民陪审员职责地位的模糊。 陪审员权利、
义务不明确是导致陪而不审、 审而不议, 使人民陪审制度流于形式的
重要缘由。 《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打算》把人民陪审员的职责
规定为 : “人民陪审员依照本打算产生,依法参与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
除不得担当审判长外,同法官有同等权利。 ” 明确地将人民陪审员的
职责定位于参与人民法院审判活动即行使审判权上。 同时, 针对人民
法院在审理第一审案件时, 可以实行也可以不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
任凭性较大的弊病, 又规定了人民法院在审判社会影响较大的一审刑
事、民事、行政案件时,应当实行陪审制 ;对于刑事案件被告人、民
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 行政案件原告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与合议庭审
判的案件, 人民法院也应当实行陪审制。 确定了人民陪审员参审的范
围, 赐予人民陪审员合法地同法官享有同等的权利, 可以查阅案件材
料, 了解案情参与庭审合议, 体现出依法参与审判活动是人民陪审员
的权利和义务, 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活动受法律爱护, 人民陪审员参
与合议庭审判案件,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行使表决权。人民陪
审员同合议庭其他组成人员意见分歧的, 应当将其意见写人笔录。 必
要时, 人民陪审员可以要求合议庭将案件提请院长打算是否提请审判
委员会争辩打算。 人民陪审员因参与审判活动而支出的相关费用, 由
人民法院赐予补助, 赐予了人民陪审员物质保障权利。 人民陪审员有
对审判活动进行监督的权利, 若发觉审判活动中的违法或违反法官职
业道德的行为,有进行制止、批判、举报的权利。这种人民陪审员潜
在的对法官进行约束和监督的权利,可增加司法的透亮度和民主性,
大大削减违法乱纪、 枉法裁判的可能性, 进而提升审判机关的公信力,
提高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度,不失为治理司法腐败的一剂对症之药。
人民陪审员在享有与法官相同权利的同时, 就必定应当履行与法官
相同的职责, 做到人民陪审员权利与义务相统一。 人民陪审员在参与
审判活动期间应严格依法办事,秉公办案,不得询私枉法;应依法保
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维护其合法权益;应清正廉明、 忠于职守、
遵守庭审纪律、格守职业道德、保守审判隐秘 ;应留意司法礼仪、维
护司法形象。 对于违反法官职业道德、 违反审判工作纪律的人民陪审
员应依据相应的规定处理。人民陪审员在陪审过程中必需坚持公正,
假如违反与审判工作有关的法律及相关规定, 询私舞弊, 造成错误裁
判,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立法上的原则性与实践中的可操作性的统一
回顾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所走过的漫长历程, 从立法而言, 还存在
诸多缺憾,例如原则性规定多,可操作性的具体细节则较少,甚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