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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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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方法 本文简介:关于印发《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方 第十四条
参保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自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次月起,按月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一〕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
〔二〕本方法施行之日,男已年满45周岁、女已年满40周岁的人员〔不含本方法施行之后外埠迁入本市户籍的人员〕,按年缴纳保险费的。
第十五条
参保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缴费年限不符合第十四条规定的,可接着按年缴纳保险费,最长延长缴费时间5年,在延长缴费期内到达规定的,按月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延长缴费时间5年仍不符合规定的,可遵照上一年度最低缴费标准,一次性补足差额年限保险费,按月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本方法施行之后,外埠迁入本市户籍的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缴费年限不符合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可遵照上一年度最低缴费标准,一次性补足差额年限保险费,按月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七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个人账户养老金和根底养老金两局部组成。
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月领取标准为:个人账户存储额除以国家规定的根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个人账户养老金支付完时,最终由财政资金拨补。
全市实行统一的根底养老金标准,每人每月280元。根底养老金所需资金由区〔县〕财政负担,并列入区〔县〕财政预算。
享受其他社会养老保障待遇的人员不得享受根底养老金。
第十八条
建立根底养老金的正常调整机制。详细调整方案由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九条
参保人员未遵照本方法第十四、十五、十六条规定缴纳保险费的,享受一次性养老待遇,其待遇为个人账户全部资金。
其次十条
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全部资金一次性退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其次十一条
参保人员在领取期间死亡的,死亡的次月停顿享受养老待遇,其个人账户资金的剩余局部,一次性退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其次十二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区县经办机构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领取待遇的人员每年应进展领取资格认定,领取期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应在1个月内到所属街道办事处或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办理相关手续。
四、制度连接
其次十三条
在本方法施行之日已经遵照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规定领取养老金的人员,接着领取养老金。
其次十四条
已参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还未到达领取年龄的人员,应参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并接着缴费,其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计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符合领取条件的享受相应待遇。
其次十五条
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根本养老保险都有缴费记录的人员,到达退休年龄时,符合根本养老保险按月领取条件的,遵照根本养老保险的规定计发养老待遇,其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纳的保险费,应折算为根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和年限;不符合根本养老保险按月领取条件的,可将其遵照根本养老保险规定计发的待遇转入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遵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规定计发养老待遇。
五、基金管理和监视
其次十六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区〔县〕财政专户,以区〔县〕为单位核算和管理。区〔县〕财政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设立特地账户,对本区〔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进展管理,专款专用。任何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