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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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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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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
商丘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法 本文关键词:商丘市,区内,城市规划,征收,补偿安置
商丘市城市规划区内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变更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同时书面通知规划、住建、公安、工商、税务、国土等有关部门及当地街道办事处暂停办理房屋征收范围内的相关手续,各有关部门接到通知后应当马上暂停办理,暂停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第八条
区房屋征收部门依据调查核实的状况,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管委会〕进展初审,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认为可行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展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看法。征求看法期限不少于20日。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内容:房屋征收范围、实施时间、征收依据、安置方式、房屋货币补偿价款确实定原那么和支付方式、安置房面积确定原那么、安置地点等状况以及选房原那么、回迁政策、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搬迁和临时安置费用的标准、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标准和确定方法、签约期限等。
为便于被征收人充分理解补偿方案,征收部门可依据补偿方案制定补偿方案明白书〔卡〕发放给被征收人。
第九条
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将征求看法状况和依据公众看法修改的状况刚好公布。公布期限不少于5日。










第十条
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作出房屋征收确定前,应当完成以下工作:
〔一〕遵照有关规定进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二〕房屋征收确定涉及被征收人500户以上或状况困难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探讨确定;
〔三〕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
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作出房屋征收确定后应刚好公告。公告应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实施房屋征收时,国土部门同时履行征收范围内集体土地的征收程序,对合法占地进展补偿。
第十二条
被征收人对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作出的房屋征收确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三条
被征收人应当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依照批准的征收补偿方案与区房屋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谨慎履行,按时搬迁。补偿协议内容包括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安置补偿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过渡期限和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十四条
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全部权人不明确的,由区房屋征收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管委会〕,遵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确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确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确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区房屋征收部门向本级人民政府〔管委会〕提出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看法。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审核同意后,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纳暴力、威逼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制止建立单位参加搬迁活动。
第十六条
为加强市人民政府对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视,实行征收补偿方案备案制度。发布征收确定前,区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