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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法一、基本原则
1. 继承权男女平等
2. 养老育幼
互谅互让、和睦团结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
(5) 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先死亡的长辈直系血亲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项法定继承制度。
(1) (二)遗嘱继承范围
法定继承人,无顺序之分。
(2) 有效条件
1、实体的有效条件
① 立遗嘱人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② 本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③ 内容、形式合法;
④ 遵循养老育幼的原则: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乂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2、形式的有效条件
① 公证:不能代理
② 自书: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③ 录音: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④ 口头: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3、下歹0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1) 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不满六周岁的儿童、精神病患者,可以认定其为无行为能力人。已满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认定其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4、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的,以最后所公证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案例1谷某,妻子已亡,有一子谷子、一女谷女,均已成家。谷子已生有一子谷孙,因与其妻金某均为少数民族,经批准生育二胎。1992年4月,金某已怀胎6个月,起名谷弟,谷子在外出时遇事故死亡,留下个人遗产40000元。
谷子的遗产继承人应为:父谷某、妻金某、子谷孙、金某腹中胎儿谷弟案例2谷某,妻已亡,子谷子、女谷女,均已成家。谷子有一子谷孙,妻金某。1992年4月,金某已怀胎6个月,谷子在外出时遇事故死亡,留下个人遗产房屋4间、存款4000元。金某因悲伤过度,孩子胎死腹中。给胎儿留下的一份该如何处理?由父谷某、妻金某、子谷孙平分,视为谷子的遗产案例3谷某,妻亡,子谷子、女谷女,均已成家。谷子已生有一子谷孙,妻金某。金某已怀胎6个月,谷子遇事故死亡,留下个人遗产5000元。金某因悲伤过度,谷弟出生后非常虚弱,很快夭折。给谷弟留下的一份该如何处理?由金某继承,视为谷弟的遗产案例4刘某夫妇,子刘子,女刘长女、刘次女。三个孩子先后成家另过,其中刘长女嫁给张某。1985年刘某夫妇患病,因与儿媳关系不好就搬到刘长女家一块生活。1990年刘长女因车祸不幸身亡。刘次女、刘子借口父母偏心拒绝将刘某夫妇接回家,并不给付生活费。
女婿张某坚持赡养岳父母。1993年,刘某夫妇双双离开人世,刘某夫妇留下60000元存款。刘次女、刘子认为遗产应由二人平■分。而张某认为刘丁去世后他一直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