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南京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宁文广新字〔2014〕403号签发人:刁仁昌
关于报送《南京城墙保护利用条例
(草案)》(送审稿)的请示
市政府:
根据市人大立法计划安排,为顺利完成立法修订工作,积极配合做好南京城墙世界文化遗产申报,切实发挥立法在推动城墙有效保护和利用上的作用,我局成立了由主要领导参加的《南京城墙保护利用条例(草案)》起草小组,经前期的认真调研,征求各方意见,反复修改,形成《南京城墙保护利用条例(草案)》(送审稿)(详见附件),现正式上报。
当否,请批示。
附件:《南京城墙保护利用条例(草案)》(送审稿)
南京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2014年8月1 日
南京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2014年8月1日印发
附件
南京城墙保护利用条例(草案)
(送审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对南京城墙的保护,依法管理历史遗产,弘扬历史文化,彰显城市文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江苏省文物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基本概念】本条例所称的南京城墙,包括现存城墙及护城河、城墙遗迹(含外郭)、城墙遗址及依法修复的部分。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南京城墙的保护、管理及开放利用。
   第四条【基本原则】南京城墙的保护,坚持依法保护、统筹规划、合理利用、科学管理的原则。南京城墙的保护和管理工作纳入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资金保障】南京城墙的保护维修和管理资金,列入市级财政预算。南京市人民政府鼓励社会各界、国内外组织和个人出资设立南京城墙保护基金,用于南京城墙的保护。   
    第六条【部门职责】南京市人民政府设立南京城墙保护委员会,负责规划、协调、审议、指导南京城墙保护、管理及开放利用的重大事项。
南京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墙管理和保护的主管部门。南京城墙保护管理中心接受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接受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履行行政执法检查职能。
      第七条【权利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南京城墙的义务,应积极参与保护城墙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全社会保护意识,有权检举、控告、制止损毁南京城墙的行为。
    第八条【表彰奖励】对在南京城墙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南京市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城墙保护
    第九条【本体保护】南京城墙历代均有损毁和修缮,其本体结构、材质和现状也呈多样性,应遵循文化遗产“原真性”的要求,对不同地段、不同材质、不同维修年代的城墙,采取有针对性的方法进行及时维修,保留历史信息。根据监测结果及时排除可导致损毁的病害和隐患,参照《南京城墙保护规划》关于本体保护的修缮原则,进行分类、分段、分节点、分地点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第十条【保护规划】南京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南京城墙保护规划》。《南京城墙保护规划》经国家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由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纳入到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当中。 
第十一条【保护范围】南京城墙的保护范围,分为一般地段、特殊地段。一般地段为城墙内外墙基各外延15米为界;特殊地段按照《南京城墙保护规划》规定的范围确定。
南京城墙的建设控制地带为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