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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社会风险控制视域下醉驾型危险驾驶罪量刑问题探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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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社会风险控制视域下醉驾型危险驾驶罪量刑问题探析.docx

上传人:羹羹 2022/5/8 文件大小:3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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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社会风险控制视域下醉驾型危险驾驶罪量刑问题探析
浅谈社会风险限制视域下醉驾型危急驾驶罪量刑问题探析 本文关键词:视域,量刑,探析,浅谈,风险限制
浅谈社会风险限制视域下醉不光考虑醉酒程度,还考虑其他情节。如天津“醉驾入刑”第一案的被告人李某某〔∕101ml〕,东丽区法院鉴于其在归案后能照实交代犯罪事实,认罪看法较好,且踊跃赐予了民事赔偿,故酌情从轻判处。
〔四〕各地法院对醉驾犯罪适用缓刑的状况各异










关于缓刑的适用,自醉驾入刑来各地法院始终做法不一。比方,北京、杭州等城市,已判决的醉驾犯罪案件实刑率分别达101%和95%以上,意味着这些地方被处以缓刑或者免刑的醉驾司机为极少数。而据报道,去年5月至今年2月,合肥市庐阳区检察院共办理27起醉驾案,在已判决的25起案件中,被告人均被适用缓刑;从去年5月1日至10月10日,广州全市法院审结的50起醉驾案中,18人被判处缓刑,2人免于刑事惩罚,适用缓刑案件占已判决案件的36%。去年第四季度,广东全省醉驾案件的缓刑与实刑之比已超过1:1。各类法院对醉驾犯罪类似情节却实刑不一,有违量刑均衡。
二、分析反思:醉驾型危急驾驶罪量刑不均的现实考量
“在必须社会历史文化条件中同一罪名下的司法裁判活动,能否表达出时空上的一贯性、相同性,这是罪刑均衡的至少条件。”而针对醉驾犯罪在实践中量刑不一的状况,究其缘由笔者认为主要有:
〔一〕立法不周密及司法说明滞后
立法是量刑公允的根底。我国刑法长期以来受到宜粗不宜细立法思想的影响,法条过于简单、笼统、抽象,法官被给予较大自由裁量权,而相应的司法说明又存在不刚好、不系统、不详细状况,“法律的制定者是人不是神,法律不行能没有缺陷,因此,发觉法律的缺陷并不是什么成就,将有缺陷的法条说明得没有缺陷才是才智。”就醉驾犯罪案件来说,立法对危急驾驶罪法定刑的设置方面、与其他罪的量刑连接方面、涉及从重、从轻等多个量刑情节的,什么状况算“情节显著稍微”可不追究刑事责任,什么状况适用缓刑、免刑,没有相对统一的司法说明及指导性案例进展标准。我国没有判例制度,假设司法说明再无法与刑事案件定罪量刑现实开展同步,就会给刑事量刑自由裁量权的不正值运用或滥用留存较大的空间。










〔二〕风险限制思想促使裁判标准随意性
在风险限制思想的指导下,危急驾驶罪是在突破刑法谦抑性的根本底线情境中,对社会中出现的尚未发生危急的“危急行为”予以处罚的产物。与传统的风险相比,风险限制视野下的“风险”具有独特的性质,其正渐渐超越自然风险成为风险构造中的主导力气,在空间上现代风险具有全球扩散性,在时间上既有延展性,且风险影响途径不确定,比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危急驾驶罪等,很难预料此类行为可能造成危害的深度和广度。因为风险本身的认定标准尚不明确,详细到危急驾驶罪,在其影响下,构成犯罪所需的危急驾驶行为造成的风险状态照旧不清楚、不明确,由于本罪的立法有心情性立法的嫌疑,本身就欠缺全面论证及理性和科学性,再基于风险限制思想对刑法谦抑性突破的冲动本性,使得司法实践对认定危急驾驶罪易出现较大的随意性,也由此干脆导致了关于危急驾驶罪裁判标准构建的随意性。
开题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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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无统一的量刑标准和规那么
由于没有统一的量刑标准和规那么,法官在法定刑幅度内行使量刑自由裁量权时会产生操作上的困扰,难免出现量刑偏差。同时,即使法院的量刑出现偏轻偏重情形,检察机关也无精确依据对其量刑行使法律监视权,而公众更无从评价。司法实践中,审判机关对醉驾的根底量刑标准都尚未达成相同看法,至于类似“情节恶劣”等字眼更是模糊的概念,举例来说,在醉驾案件中,犯罪者被判处拘役的时间从一个月到六个月的都有,审判机关量刑的依据不一,有的以机动车的车型不同,来确定基准刑期,有的那么以犯罪人血液酒精含量浓度的凹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