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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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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收方法 本文简介:长沙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有权遵照核定计税租金收入标准或托付物价认定机构认定的价格核定出租人的应纳税额。
〔二〕计税租金的重新审核
出租人对税务机关或物价部门核定的计税租金收入有异议的,应当供应相关证据,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
第八条
申报登记
〔一〕新发生的出租行为,出租人应自发生出租行为之日起30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地税机关办理出租房屋的申报登记,并供应以下申报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经核对后退还出租人〕:房屋租赁合同、房地产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房屋转租的,供应承租时签定的租赁合同〕;出租人的身份证、护照或其他合法证件;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相关纳税资料。
〔二〕申报登记后,出租人变更租金或终止租赁行为,应在变更租金或终止租赁行为30日内,到地税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九条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出租人收讫房屋租金收入或取得索取收入凭据的当天。
第十条
纳税期限
个人出租房屋的税收按月缴纳,并于月终后15日内申报纳税。状况特别的,经纳税人申请,主管地税机关批准后,可采纳简并征收方法。
第十一条
票证管理
〔一〕出租人完税后,地税机关应向出租人开具完税凭证。
〔二〕出租人在完税后应将完税凭证保存10年,作为出租房屋已完税的依据。
〔三〕出租人取得租金收入应当向承租人开具《湖南省长沙市租赁业统一发票》或到房屋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开具《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承租人支付租赁费用时,应刚好向出租人索取有效发票。出租人不供应发票的,承租人应刚好报告房屋所在地的主管地税机关。
第十二条
税务机关依据征管须要,依法组织对个人出租房屋纳税申报状况进展检查,出租人或承租人有义务协作,并供应与纳税相关的资料。
第十三条
综合治税
〔一〕部门协作
遵照“政府主导、综治牵头、部门协作、地税征收”的综合治税原那么,全市个人出租屋税收征管以各税务所〔分局〕设点,依托街道〔乡镇〕流淌人口管理效劳中心的人力和信息资源,实行部门协作,动态管理,到达“依法治税、标准执法、关注民生、效劳社会、管理长效”的目标。
〔二〕工作流程
每个税务所〔分局〕设立一个征收点,由街道〔乡镇〕指派1名流淌人口协管员为专职协税联络员。征收点负责与流淌人口效劳管理机构协调联系、信息收集录入、向流淌人口管理效劳站分派协税任务、税款征收、票款报解等工作。各税务所〔分局〕明确一名副所长负责,并确定一名专职管理干部,作为流淌人口管理效劳中心的成员,参加流淌人口管理效劳工作,详细负责出租屋税收工作的组织协调、税额核定、票款管理、行政惩罚、管理培训等工作。详细工作流程如下:
〔分局〕专职人员依据流淌人口效劳管理机构供应的房屋出租信息,依照政策逐户核定税额,交由征收点据以征收税款。
《纳税通知书》,与核税清单一起托付流淌人口及出租屋社区工作站送达,纳税人按《纳税通知书》要求到各征收点办理纳税事宜。
,由征收机关依据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