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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百歌历程之—谷歌篇(答辩书)
雅百歌历程之—谷歌篇(辩论书) 本文关键词:辩论,历程,雅百歌,谷歌篇
雅百歌历程之—谷歌篇(辩论书) 本文简介:雅百歌历程之——谷歌篇商标异“中文商标由三个或者三个以上汉字构成,仅个别汉字不同,整体无含义或者含义无明显区分,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效劳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但首字读音或者字形明显区分,或者整体含义不同,使整体区分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效劳的来源产生误认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假设干问题的说明》第九条规定
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一样,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拟,二者在视觉上根本无差异。
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拟,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构造相像,或者其立体形态、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第十条
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商标一样或者近似遵照以下原那么进展:
〔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留意力为标准;
〔二〕既要进展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展对商标主要局部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展;
〔三〕判定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恳求爱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依照以上法条,辩论人将通过以下具体比照证明两商标并非近似商标,并不违反商标法第28条,理应获准注册。










被异议商标
引证商标一
引证商标二
1、商标构成不同
被异议商标由汉字“雅百歌”和其汉字拼音符号组成,美观、大方,有高雅之美态,歌者之雅型;异议人商标那么分别为无含义字母组合“GOOGLE”和汉字“谷歌”。
2、商标涵义不同
辩论人商标为独创的“”,有深厚的中华文化底蕴,理由一已经做了具体的辨析,在此不赘。而引证商标一为臆造商标,本身无特定含义,引证商标二仅是对引证商标一的音译,也不符合中国文字的拼法特点,根本就是乱凑的。
3、视觉效果不同。
辩论人被异议商标的文字及拼音符号均经过艺术设计,构造独特,有很强独创性。异议人对辩论人商标的异议,完全是一种对中华文化不了解,对汉字应用不明白导致的浅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