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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业合伙经营协议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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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业合伙经营协议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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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业合伙经营协议书
餐饮业合伙经营协议书 本文关键词:协议书,餐饮业,合伙,经营
餐饮业合伙经营协议书 本文简介:餐饮业合作经营协议书甲方:________身份证号码:乙方4 页 共 12 页


第六条
入资、退资、出资的转让
〔一〕入资
1.
新合作人入资,必需经甲方同意;
2.
新合作人须成认并签署本合作协议;
3.
除入资协议另有约定外,入资的新合作人与原合作人享有同等权利,担当同等责任;入资的新合作人对入资前合作企业的债务担当连带责任。
(二〕退资
1、在经营期限内,经甲方书面同意,合作人可以退资,合作人擅自退资给合作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其他合作人的全部损失。
2、合作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当然退资:
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实力人;
个人丢失偿债实力;
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作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以上情形的退资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资生效日。
3、合作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作人相同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未履行出资义务;
因存心或重大过失给合作企业造成经济损失;
执行合作事务时有不正值行为;
合作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对合作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资。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合作人退资后,其他合作人与该退资人按退资时的合作企业的财产状况进展结算。
〔三〕
出资的转让
经甲方书面同意后合作人可以转让其在合作中的全部或局部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作人有优先受让权。如向合作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新入资对待,否那么以退资对待转让人。合作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作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作协议即成为合作企业的合作人。
第七条
合作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作人的权利:
1.
合作事务的确定权、监视权和详细的经营活动,以及重要事项须由合伙人甲、乙、丙三方共同确定;










2.
合作人享有合作利益的安排权;
3.
合作人安排合作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进展,合作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作人共有。
〔二〕合作人的义务:
1.
遵照合作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
2.
分担合作的经营损失的债务;
3.
为合作债务担当连带责任。
第八条
制止行为
1、未经全体合作人同意,制止任何合作人私自以合作名义进展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全体合作人,造成的损失由该合作人个人全额进展赔偿;
2、制止合作人参加经营与本合作工程相像或有竞争的业务;
3、合作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作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九条
合作营业的接着
〔一〕在退资的状况下,其余合作人有权接着以原企业名称接着经营原企业业务,也可以选择、汲取新的合作人入伙经营;










〔二〕在合作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状况下,依死亡合作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