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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版
制度管理规定
制度编号 页次
(一)、本制度发放范围
丁事长 門总经理 P 副总经理 区综合管理部 門人力资源部
巳财务资产部 巳物资供应部 执行; 车身上有安装车辆 牌照固定位
置的,在该固定位置上安装;车身上无安装车辆牌照固定位置的,应在车辆
前部及后部正面易于看到的醒目位置上安装。
第一章 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档案管理
(一) 安全技术部应有以下资料:
厂内机动车辆清册;
厂内机动车辆档案,包含车辆基本情况和主要技术性能、用情况、年
检情况和定期检验报告、事故记录、厂内机动车辆驾驶员清册。
(二) 车辆使用部门应有以下资料:
有 3 辆以上厂内机动车辆的单位应有车辆清册;
厂内机动车辆档案(内容同上);
车辆定期维护、保养记录;
(三) 车辆维修、大修部门应建立车辆维修台账。
第十二条驾驶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 驾驶员上岗前应做体检,体检报告无出现以下症状 : 色盲、严重近视、耳聋、精神病、高血压及心脏病等职业禁忌症;
(二) 驾驶消防车、牵引车、洒水车的人员必须持有国家规
定的驾驶资格证(消防车、 牵引车应持有 B2 以上车型驾驶证,洒 水车应持
有 C1 以上驾驶证);
(三) 驾驶叉车、电瓶车的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 通过质
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考核,取得特种操作证并取得储运公司叉车、
电瓶车准驾
证者方可驾驶;
(四) 公司所属驾驶装载机、液压升降车的人员必须取得储
运公司
装载机、液压升降车准驾方可驾驶。
第十三条培训
(一) 公司所属特种车辆驾驶员的培训取证和复训工作,
由
公司统一按规定组织;
(二) 为了使驾驶员业务素质不断提高,车辆主管部门每年
应有计划的对驾驶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试。主管部门要在每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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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前完成对驾驶员考试工作,考试成绩单上报安全技术部存档;
(三) 因工作需要各部门安排的学****驾驶员,
业务知识的培训考试合格,才能在监护下操作,由本单位考核合
格,上报安全技术部备案;公司特种车辆驾驶员还必须上报人力
必须经过相关
资源部,由
人力资源部与地方质量监督部门联系取证工作。
第二章车辆使用管理
第十四条 车辆使用部门应制定并认真执行“车辆三检(出车 前、作业
中、收车后)管理办法”,确保车辆随时处于健康状态。
第十五条“车辆三检制度管理办法”中应明确检查的项目、标 准、检查
周期、考核等具体的、可操作性强的条款。
第十六条对驾驶员安全工作的规定:
驾驶车辆时,必须带驾驶证和准驾证;
驾驶室内除驾驶员外,一般不许他人乘坐,因工作需要只限 1 人乘坐,车辆外面和电瓶车车后斗禁止坐人;
不许将车辆交给没有驾驶证人员驾驶;
不准酒后驾车;
不准驾驶安全装置不全的车辆;
在患有影响安全行车的疾病或身体疲劳时禁止驾车;
不准穿拖鞋、高跟鞋驾驶车辆;
学****驾驶员驾车必须有正式驾驶员陪同,不得单独驾车;
行驶或作业的车辆,驾驶室门必须关闭;
驾驶员必须遵守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第三章检查与考核
第十七条 为了保证“车辆三检”制度得到认真落实,车辆主管 部门,
应制定监督、检查和考核措施,并对执行情况进行抽查, 主管部门检查每月
不少于 2 次。
第十八条 对于部门所发现的“车辆三检”存在的问题,公司不 予追究
责任和重复考核。由公司抽查“车辆三检”中所发现的问题, 对于确实存在
监督考核不力的情况, 将追究主管部门的领导责任。